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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之洞的政治行動

監管鐵路的張之洞在擔任湖廣總督時,非常重視鐵路的建設。他認為:“鐵路是自我完善的第壹個重要目的。鐵路失敗了,另壹端就不管了。”"西方的繁榮尤其植根於此。"他建議並監造的鹿晗鐵路,修建於光緒二十四年,完成於光緒三十壹年,定名為韓晶鐵路。光緒三十壹年(1905),六月,張之洞奉命督粵漢鐵路。粵漢鐵路的築路權早在1898就被美國控制了。光緒二十四年(1898),美國合興公司與控制粵漢鐵路築路權的清廷簽訂《粵漢鐵路借草合同》。光緒二十六年(1900)續簽合同,規定借款4000萬美元,五年內由合興公司建造,不得轉讓他國。然而,三年過去了,光緒二十九年,鐵路仍未動工。光緒三十年,合興公司將三分之二的股份賣給比利時的環球東方公司。湖南、湖北、廣東三省人民得知消息後非常憤怒,要求廢除原合同,收回通行權,自己經營。此時,張之洞奉命監管粵漢鐵路。經過與美國公司壹年多的談判,光緒三十壹年(1905)七月,他以675萬元的高價贖回了通行權。隨後,張之洞於宣彤元年(1909)四月與德、英、法簽訂《湖廣鐵路借款合同》,借款550萬英鎊修建粵漢鐵路。這激起了更大的反抗浪潮。

17年期間,張之洞主張開辦新學堂,改革軍政,振興實業。由此,湖北成為中國後期洋務新政的中心。作為洋務派的代表人物,張之洞主張學習西法,提出了“以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想。他和劉坤壹封閉了“十壹倍采西法”的具體措施。但學習和采用西方的方法必須有壹個前提,那就是“中學為體”,中法的根本原則不能動;“西學為我所用”,西方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學不來的。早在清末修律正式開始之前,張之洞就主張“擇西學者,可補我之短,用西政者,可取我之病”,他認為這是“有利無弊”的。光緒二十七年五月,他與兩江總督劉坤壹聯名出版了《儲江變法折疊》三冊,提出了“體恤監牢”、“爭取民心”、完善法制等建議。他和袁世凱壹起推舉沈家本、吳為修律大臣。

張之洞於1901(光緒二十七年)奏出的《中法十二折整頓刑法改革九條建議》,參考西方法律,提出了“重諸證”、“改刑”、“教術”、改良監獄等具體改進方法。張之洞還非常重視西方法律中的“公法”,這是在西化過程中與西方國家打交道時常見的話題。對此,他提出兩點建議:壹是兼顧中外法律,制定《貿易法規》作為處理外國人在華案件的法律依據;第二,培養熟悉中外法律的人才,滿足這種需要。後來,張之洞還主張從世界各地聘請律師,學習各國的礦法、鐵路法、商法和刑法,為中國編纂簡明的礦法、鐵路法、商法和談判刑法,並稱這四法的制定是“利之首資”和“防害之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