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還規定房東出租土地不少於六年,期滿必須續租,不得任意退租或提高租金,以保證租賃權的相對穩定。農業歉收時,地主應暫時減免地租。同時,對於佃農也有壹些規定,比如佃農累計欠下兩年房租時,房東可以退租。
“375減租”始於4月,1949。據當時統計,受益於減租的佃農有近30萬人,占全省農民總數的44.5%。“減租375”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於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由於出租率下降,土地價格也下降了。這為進壹步的土地改革創造了條件。
2、實施“公地”。臺灣光復後,從日本人手中接收的耕地稱為“公地”。從1951開始,臺灣省當局陸續將這些“公地”賣給農民,地價是耕地主要產品年收成的2.5倍。為了不受貨幣貶值的影響,土地價款全部由農民以10分期支付,不計息。
只要農民連續繳納10年的地租,每年的地租正好等於每年應該繳納的地價。10年到期時,耕地歸農民所有,1961年完成公地。
3.耕種土地。為防止地主隱瞞耕地,臺灣省政府於6月1952至4月1953對全省地主耕地進行了重新測量登記。隨後,《耕者有其田實施條例》頒布,主要內容為:地主可保有3公頃(43.5畝)中等水田或不超過6公頃旱地,
多余的耕地將由當局征收並發放給農民;耕地的價格也是耕地主要產品年收成的2.5倍,當局以債券和股票的形式付給地主。對於地主來說,“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在壹定程度上是強制性的,除了按規定保留的土地外,其余全部征用和放開。
擴展數據:
臺灣省土地改革順利進行的原因:
1,臺灣省有工業基礎,國民黨政府持有日本在臺灣的工業,可以用來支付地主的資金;在1930的大陸,國民黨黨政府沒有這樣的財力。
2.當時國民黨政府從大陸遷來,與臺灣省當地地主階級沒有人事關系,完全可以實行“平均地權”的土地制度。在1930的內地,南京國民政府與江南大地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3.因為臺灣省有工業基礎,這些工業的股權可以補償地主的土地價值。許多地主從此轉向工商業,農業資本轉變為工業資本。這是佃農和地主雙贏的制度,地主自然不會強烈抵制土改。
人民網-臺灣國民黨的土地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