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旨在對基金型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產生的隱性債務問題進行定性分析和解釋,並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和國際經驗,對隱性債務中的責任認定、數值計算和債務安排等問題進行具體闡述。
[關鍵詞]隱性債務負債確定數值計算債務安排
壹、隱性債務問題的產生和界定
社會保障體系是現代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其中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按照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可以分為基金制和現收現付制兩種。基金式社會保障養老保險是個人在年輕時按照壹定比例在社會保障養老金制度覆蓋範圍內形成的養老基金,以個人賬戶的形式保存,以保障其年老時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對於任何壹個社會來說,這樣的基金形成後,面對的都是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內的各個年齡段的參與者。參與者中的工人和退休人員以前沒有以個人賬戶的形式繳納養老金,根據基金型社會保障養老金制度的‘自積累、自保障’的基本原則,他們不能獲得養老金。但是,由於他們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自己的貢獻,有權領取養老金(現在和將來),基金籌集和支付的實際情況與其基本原則之間存在矛盾,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制度下國家對其覆蓋範圍內的退休人員和在職人員的壹定債務,這是隱性債務。具體關系如圖1所示。
這裏,為了便於讀者理解概念和敘述的簡明性,我們對隱性債務中的相關術語解釋如下:‘新人’是指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制度下剛剛參加工作的群體,其養老金可以按照‘自積累、自保障’的原則進行籌集和支付;相應的‘中人’和‘老年人’分別指的是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制度下的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他們未按上述原則繳納的養老金是隱性債務的來源。這個債務之所以被稱為‘隱性’,是因為它的整體規模是隨時間變化的,而且是逐年部分體現的。雖然隱性債務的發生是基金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可避免的,但它的存在有壹個周期:從基金型社會養老保險的建立到最後壹個“中間人”退出其覆蓋範圍的結束。
顯然,隱性債務會影響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下養老金的順利支付,因此必須妥善解決,否則無法實現‘確保老年時自身基本經濟生活安全’的基本目標。
隱性債務可以具體分解為三個具有邏輯繼承關系的基本問題: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數值計算和債務安排。
二、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
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其實就是壹個誰來承擔支付義務的問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基金式社保養老保險是對中間人和老年人的事後要約,對中間人和老年人在其成立前的經濟行為沒有約束能力,不能要求他們按照新人的繳費標準籌集個人養老基金。同時,由於'中間人'和'老人'在基金式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建立之前就已經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他們是隱性債務的債權人,因此對他們來說不存在所謂的債務回溯問題,不能要求他們自己支付隱性債務,這就顛倒了債權債務關系的基本權責邏輯。從中國經濟發展的歷史考察來看,債權的回溯並沒有經濟學上的原因:中國在上世紀90年代開始逐步構建以基金為基礎的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這個過程的制度建設和具體實施還沒有結束,所以很難準確確定‘中間人’和‘老人’的具體規模。從時間上看,大致包括從新中國成立開始到1997年參加工作,納入其覆蓋範圍。以前是‘退休人員’,養老金只由公共財政承擔,不進入社保範圍;之後就是‘新人’,不會產生隱性債務。可見,新中國成立到上世紀80年代末是中國隱性債務的主要時期。這壹階段中國實行計劃經濟,采取‘高積累、低消費’的分配政策,通過降低居民工資積累建設資金,從而使中國迅速建立起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同時建立起以企業為主體的養老、醫療現收現付保障制度。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保障制度取代了原有的經濟制度,中國的隱性債務問題產生了,中國的“中間人”和“老人”以“低工資”的形式向國家預付了社保公積金,所以沒有經濟理由要求中國的“中間人”和“老人”出錢進行“債務追溯”,中國的隱性債務基本上是需要的。
從上面我們知道,中國隱性債務的權責認定結論是國家承擔‘中人’和‘老人’的隱性債務,由哪個部門來解決這個問題是我們下面要討論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處於起步階段,社會保障法尚未頒布,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隱性債務的具體承擔者不明確,給解決這壹問題帶來很大困難。從上面對中國經濟史的回顧可以看出,中國的隱性債務應該主要由財政部承擔。財政部作為計劃經濟時期唯壹的經濟管理部門,以“高積累、低消費”的分配政策,從“中人”和“老人”那裏獲取資金,發展公有經濟。雖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過程中剝離了部分經濟管理職能,但仍是國有經濟的主要管理者。因此,作為原政策的制定者和主要受益者,中國的隱性債務應該主要由財政部來解決。但目前財政部並沒有履行這壹義務,而是將其轉嫁給了社會保障的具體管理和實施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除了“新人”和“中間人”繳納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外,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只能用這部分基金支付隱性債務,造成了“新人”和“中間人”個人賬戶“空賬”問題。
因為沒有社保法相關規定和自身支付能力的限制,我們承認目前不具備要求財政部全額支付隱性債務的現實條件,但這不能成為其逃避責任的理由。由此產生的“新人”和“中間人”個人賬戶“空賬”問題,使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變成了“名義上的基金制和實際上的現收現付制”。這樣,基金制的運行不僅存在‘空賬’導致基金不足的潛在支付風險,還增加了現收現付制人口老齡化帶來的支付難度(這壹問題在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強力推動下正在迅速顯現)。從長遠來看,它將可能誘發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全面危機,並嚴重阻礙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財政部必須把支付隱性債務的責任作為其核心工作。在這個問題上,智利的社會保障改革為我國提供了壹個很好的範例。具體改革方案見表1。值得註意的是,由於中智兩國經濟文化背景的巨大差異,智利的經驗在中國無法復制。
表1:智利養老金制度改革對隱性債務的解決方案
智利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隱性債務的解決
從65438到0925,智利建立了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然而,由於人口老齡化和管理混亂,該系統陷入了嚴重的危機。
1973年,皮諾切特通過政變上臺,並建立了軍政府。基於芝加哥學派的新自由主義理論,1979年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改革,建立了基金制的養老保險制度,1980年頒布了《養老保險法》。
智利政府承擔支付隱性債務的義務:
1.1980之前退休的‘老人’,養老金由國家承擔,不建立個人賬戶。
2.1982 12二月前參加工作的‘中國人’有自主選擇的權利,期限五年。如果選擇舊制度,養老金由國家承擔,不建立個人賬戶,個人按15%繳納保險費,用人單位不再繳納;如果妳選擇了新制度,妳可以獲得‘認可債權’,這標誌著妳以前的就業對舊制度的貢獻和積累的權益。作為妳個人賬戶的儲蓄金額,不是按照基金投資收益率計息,而是按照每年彌補物價上漲後4%的固定利率計息,在持有人退休、身故或傷殘後兌現。
改革前,智利有200萬人參加養老保險計劃,80萬人退休。新制度實施後,只有40萬人選擇了舊制度。目前,智利社會保障體系基本運行正常,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四,隱性債務的數值計算
隱性債務的數值計算實際上是壹個精算問題。由於我國隱性債務的上述責任認定存在困難,沒有統壹明確的計量主體,計量對象的含義和範圍不明,同時缺乏有效真實的統計數據支持,導致我們在這裏無法對隱性債務進行定量計量,只能說明其定性框架。
1.隱性債務的存在期限。從建立基金型社會養老保險到最後壹個‘中間人’退出其覆蓋範圍結束,記錄為n年。
2.隱性債務的計算基準年。即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的創始年。記錄為n(0)年。
3.隱性債務的會計年度。即隱性債務存在的某壹年記為I,其中n (0) ≤ I ≤ N。
4.隱性債務的覆蓋面。即社保養老體系覆蓋範圍內的‘中人’(Pm)和‘老年人’(Po)的總數記為P( P = Pm+Po)。
5.隱性債務生命表。即以社保養老金制度覆蓋的'中年人'和'老年人'為研究對象,根據他們的平均年齡、最高年齡、最低年齡和平均預期壽命,得出反映他們生存和死亡規律的統計表,將死亡概率記為Q(i),以此來反映以死亡退出隱性債務核算的情況。
6.隱性債務基年人均工資。即在隱性債務的基年,社保養老金制度覆蓋範圍內的‘中年’和‘老年’的平均工資記為k,了解工資水平和相關政策就可以得到。
7.隱性債務的因素。因為隱性債務的支付是分多年完成的,涉及到資金的時間價值,用n年的年均通貨膨脹率表示,標為f;人們有權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同時‘基本經濟保障’的物質內容會隨著經濟的變化而變化,所以用壹個調整系數來反映n年內指數化收入政策的年平均值,記為g。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計算出某壹隱性債務會計年度隱性債務的最終價值:F(i),
f(I)= p[n(0)]×[1-q(I)]×k×(1+f+g)^ I(1)
此外,它的現值可以計算出來:AF(i)和貼現因子是f (2)。
以及隱性債務的總現值:∑AF(i),貼現因子為f (3)
這樣,隱性債務數值計算體系的理論框架就完成了。
動詞 (verb的縮寫)隱性債務的債務安排
在明確了責任主體和隱性債務的數值計算後,我們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保證責任主體在特定的年份及時足額支付隱性債務,即隱性債務的債務安排。
財政部作為隱性債務的責任主體,顯然只能用自己的經濟資源來支付隱性債務,包括財政盈余和國有資產的變現。
赤字財政是現代財政運行的基本特征之壹。財政盈余,甚至財政平衡,都不是現代政府財政追求的主要目標,取而代之的是財政赤字政策希望以犧牲財政平衡為代價實現的‘物價穩定、充分就業、經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所以財政盈余,即使有,也不大。同時,財政盈余並不是穩定的資金來源,受多種因素影響,財政部門對其控制力較差。顯然不能作為支付隱性債務的可靠資金來源。此外,是否必須將有限且不確定的財政盈余用於支付隱性債務,也存在爭議。目前,我國沒有法律或政策規定將財政盈余的全部或部分用於支付隱性債務,而且由於不會給財政部帶來任何經濟利益,財政部內部也沒有這樣做的主觀願望。因此,把財政盈余作為支付隱性債務的主要來源是不現實的,這也為我國目前的財政收支狀況所證實。
國有資產的變現是財政支付隱性債務的另壹個可能的資金來源。從我國國有資產形成的歷史來看,相當壹部分是在基金制的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制度下,“中人”和“老年人”對經濟發展早期貢獻的產物和物質形態,自然要實現壹部分來支付隱性債務。同時,金融對國有資產的控制力較強,可控制的國有資產數量巨大,可以保證變現市場的充分供給。目前我國財政部門主要通過直接出售和‘國有股減持’實現國有資產變現。主要問題在於對國有資產的需求。中國的市場經濟時間不長,沒有足夠的國內投資者購買國有資產。而中國對外國投資者購買國有資產有壹定限制,使得國有資產需求不足。同時,財政部門出於自身和國家利益考慮,不會將大量業績優異或關系國計民生的國有資產變現,進壹步打擊了其需求者的購買欲望,影響了財政變現國有資產的收入規模。以‘國有股減持’的形式實現國資,面臨著同樣尷尬的需求局面。由於國有股與現代市場經濟原則相違背,中國股市投資者對國有上市公司的整體業績普遍不滿和不信任,因此‘國有股減持’方案壹出臺就受到市場的強烈負面反映:股市連連下跌,出現了有市無市的局面。因此,以‘國有股減持’的形式變現國有資產來支付隱性債務,在中國近期內不會有效。
由於財政部單獨承擔隱性債務的支付面臨嚴重的現實困難,且缺乏明確的責任認定形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作為社會保障的行政和執行部門,實際上承擔了隱性債務支付的大部分責任。目前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新人’和‘中間人’個人賬戶中的積累資金。這種‘飲鴆止渴’的方式對社會保障體系乃至經濟社會的危害,早已有論。顯然,這不是解決隱性債務的理想方式。
由於基金制的社保養老保險可以長期保持較大規模的基金積累,有人認為可以參考智利改革的相關經驗,將我國社保的基金積累用於投資,在保證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同時,以壹定比例的投資收益償付隱性債務,實現‘雙贏’。我認為這個計劃是建立在“投資必有收益”的壹廂情願之上的,這與經濟常識和社保基金的特殊性有著本質的沖突,同時中國經濟的現實也使得這個計劃不可行。
綜上所述,雖然智利的國際經驗有助於中國深化對隱性債務的責任。
確認、數值計算和債務安排等。,但提供具體的解決方案是沒有用的,我國的現實也使得解決隱性債務問題任重道遠。
[遼寧大學人口研究所劉洪海]
參考書目:
1.《論社會保險基金的運作》李連友著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1
2.《人壽保險精算原理》張琦、朱主編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 9
3.《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發展》王東進法律出版社編輯2001 1
4.《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林毅主編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出版社2002年2期
5.德國秩序政策的理論與實踐(文集)[德]龐健馮興元譯何夢碧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