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債券具有股票和債券的雙重屬性,對投資者來說是"有本金保證的股票" 。 可轉換債券對投資者具有強大的市場吸引力,其有利之處在於:可轉換債券使投資者獲得最低收益權。可轉換債券與股票最大的不同就是它具有債券的特性,即便當它失去轉換意義後,作為壹種低息債券,它仍然會有固定的利息收入;這時投資者以債權人的身份,可以獲得固定的本金與利息收益。如果實現轉換,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可轉換債券對投資者具有"上不封頂,下可保底"的優點,當股價上漲時,投資者可將債券轉為股票,享受股價上漲帶來的盈利;當股價下跌時,則可不實施轉換而享受每年的固定利息收入,待期滿時償還本金。
可轉換債券當期收益較普通股紅利高。投資者在持有可轉換債券期間,可以取得定期的利息收入,通常情況下,可轉換債券當期收益較普通股紅利高,如果不是這樣,可轉換債券將很快被轉換成股票。可轉換債券比股票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可轉換債券屬於次等信用債券,在清償順序上,同普通公司債券、長期負債(銀行貸款)等具有同等追索權利,但排在壹般公司債券之後,同可轉換優先股,優先股和普通股相比,可得到優先清償的地位。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其包含的負債成分和權益成分進行分拆,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並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 確認為應付債券;再按整體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分初始確認金額後的金額確定權益成分的初始確認金額,確認為其他權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