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
(1)金融負債是指企業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負債:
(1)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如銀行貸款、應付債券
(二)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例如,壹家公司以自己的普通股為標的發行看漲期權,期權將以凈現金結算。
(3)未來需要以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或可以以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企業將根據該合同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例如,壹家公司以自己的普通股為標的發行看漲期權,期權期限將以普通股凈額結算。
(四)未來需要或者可以用企業自有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金額的自有權益工具換取固定金額的現金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2)權益工具,是指能夠證明企業在扣除全部負債後的資產中擁有剩余權益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發行人應將已發行的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①該金融工具不包括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該金融工具未來需要或者能夠以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該金融工具為非衍生工具的,不包括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就衍生工具而言,企業只能通過以固定金額的自有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結算該金融工具。比如認股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