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再融資新規對新股鎖定期的要求
(壹)具體規定 如下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第八條規定:“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