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婚前財產公證,是指未婚夫妻或已婚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達成壹致,並對這種壹致進行公證。公證處對簽訂行為和協議內容是否真實合法進行審查,以保證夫妻雙方在以後的糾紛中能夠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有兩種人:未婚夫妻只是其中壹種,已婚夫妻也可以辦理,但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其婚前財產,不涉及雙方婚後取得的財產,所以稱為“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婚前財產公證,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申請,不能委托他人或壹人做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的壹般程序如下:
首先,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已婚夫婦需帶結婚證進行財產公證;
2.與約定內容相關的房產權屬證明,如房產證、無房產證的購房合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起草了協議。協議內容壹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和所有權;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護和處置原則等。壹般雙方簽名和合同日期都是空缺的,公證員審核修改協議後會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以上材料準備好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填寫公證申請表。壹般來說,不允許委托他人代理或親自做婚前財產公證。
3.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會根據物業協議的內容對產權證進行審核;詢問當事人的簽約是否被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將在簽訂財產協議後履行必要的法律義務告知當事人其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應當配合公證員完成公證談話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應當在公證員面前簽署婚前財產協議。
至此,婚前財產公證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憑收費單據領取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