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對於個人違反以下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它非法所得、罰款:
1、並購重組過程中上市公司及並購對象的財務造假、舞弊行為;
2、以市值管理名義內外勾結、集中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操縱市場行為;
3、與多種違法違規行為交織的新三板市場發生的內幕交易行為;
4、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
5、集中資金、持倉優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
相關資料: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壹、在證券委批準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制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準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