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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張可轉債可以轉多少股

1手可轉債為10張,壹般單張面額是100元,可轉債轉股數量的計算公式為:轉股數量=轉債張數*100/轉股價。假設投資者有1張某上市公司的可轉債,債券面值為100元每張,約定轉股價為20元,那麽這壹張可轉債的可轉股數量為:100*1/20=5股。

可轉債本身屬於債券,投資者具有轉股的權利,但也可以選擇不轉股,持有債券到期或通過股票賬戶進行買賣。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壹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壹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壹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征。壹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壹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壹定的範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壹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有兩種會計方法:

壹種認為轉換權有價值,並將此價值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另壹種方法不確認轉換權價值,而將全部發行收入作為發行債券所得,其理由,壹是轉換權價值極難確定,二是轉換權和債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轉換權必須持有債券,行使轉換權則必須放棄債券。

當債券持有人將轉換成股票時,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賬面價值法和市價法。

采用賬面價值法,將被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換發股票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贊同這種做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因為發行證券而產生損益,即使有也應作為(或沖抵)資本公積或留存損益。再者,發行可轉換債券旨在把債券換成股票,發行股票與轉換債券兩種為完整的壹筆交易,而非兩筆分別獨立的交易,轉換時不應確認損益。

在市價法下,換得股票的價值基礎是其市價或被轉換債券的市價中較可靠者,並確認轉換損益。采用市價法的理由是,債券轉換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動,且市價相當可靠,根據相關性和可靠性這兩個信息質量要求,應單獨確認轉換損益。再者,采用市價法,股東權益的確認也符合歷史成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