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新修訂的& gt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定向增發已經進壹步開放。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
第壹節設立
第七十七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意譯
這篇文章是關於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分析]
第壹項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包括公司成立後的股東人數):2人以上200人以下(含200人)[第七十九條]。
發起人是指訂立設立公司的協議,申請設立公司,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並對公司的設立負責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條最低認購額、股本和法定資本:[→ Article 81]
第1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首次出資不低於註冊資本的20%,應當在公司成立後兩年內分期繳納;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在繳足股款之前,妳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二條募集設立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第85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額的35%。
第三款: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
第三項是專門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發行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法律行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為籌集公司資本而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為。這裏特指建立和分配。
第四條章程:發起人發起的章程由發起人共同制定,募集設立的,應當經創立大會批準。
創立大會——全體發起人、認股人、參加人在認股人認股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決定是否成立公司、決定公司成立期間和成立後的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
第五種組織主要指“三會”,即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公開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人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公司擬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認購,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募集
通過向特定目標籌集資金成立公司。
意譯
本條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式的規定。
[分析]
公司法規定了兩種設立方式及其區別:設立方式是發起人認購發行的全部股份;公募設立是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低於35% →第85條),其余為公募(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這部法律恢復了定向發行(私募)的方式。公募和私募的區別在於,是向不特定的公眾,還是向特定的對象。在1992中,我國《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規定了定向發行的方式。1993的公司法被刪除,現恢復,旨在拓寬投資渠道,方便設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