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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時業績怎麽寫?十個方面幫妳梳理!

業績可以作為資格嗎?法律依據在哪裏?

答:《政府采購法》沒有禁止將業績作為資格條件。業績可以作為資格條件,但有限制:《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禁止使用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的業績;《中小企業促進法》禁止在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或歧視性待遇。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對供應商區別對待或者歧視待遇不合理: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或者中標、成交條件的;.....《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政府采購不得在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財務指標等方面歧視或者排斥中小企業。

A與B合並後,A可以用B之前的業績作為自己的業績來投標嗎?

A: B之前的相關業績可以算作A的業績。同樣,近三年內乙方被財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國”、中國政府采購網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當事人名單或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a也要相應承擔。

法律依據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學校維修改造項目要求學校維修改造成果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對於學校維護和改造項目,供應商要求的類似業績必須是學校維護和改造項目。這種不合理的業績要求屬於限制特定行業的業績,屬於“在不合理的條件下歧視或歧視供應商”,應當予以糾正。

限制行業和行政級別的表現作為評分項目是否具有排他性?

對於保稅區改革創新研究方案的項目,在評審因素中設置類似業績:根據投標人提供的保稅區改革內容研究的相關業績進行評分;市級及以下提供的每項保稅區改革績效,加2分,最高分10;每項省級保稅區改革績效,計3分,最高分12;每提供壹項國家保稅區改革績效,加5分,最高分25分。本項最高分為25分。以上列舉的評價政府采購績效的因素是否具有排他性?

答:本案屬於“在不合理條件下對供應商的差別待遇或歧視性待遇”,應當予以糾正。首先,績效僅限於保稅區的改革績效,屬於特定行業的績效,對其他供應商構成差別待遇或歧視性待遇。其次,25分的最高分設置過高。作為評分因素,同類業績得分不能太高,壹般不超過中小企業價格優惠折扣(6%~10%),否則對中小供應商具有限制性或歧視性。

業績可以作為資格嗎?法律依據在哪裏?

把類似業績的金額限制在400萬作為評分項可以嗎?

答:具體金額的表現不應作為評分項目。合同金額與營業收入相關,對特定金額設置合同履行條件,構成對中小企業的差別或歧視性待遇。財政部第659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認定,將合同履行的具體金額設定為審查因素,屬於《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歧視或者變相歧視供應商”的情形。

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五條規定,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註冊資本、總資產、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質要求或者評價因素,不得在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歧視或者排斥中小企業。

相似成績作為評分項時,時間分界點如何設置?

“提供投標產品近三年政府采購業績評價,65,438+0有效業績(提供中標通知書和采購合同)得2分……”在招標文件中設置類似的性能評分項目可以嗎?答:不能,根據以上設置,如果以2020年6月開標評標為例,對於“近三年”的時間要求,至少會有兩種不同的理解。壹種是指2017、2018、2019這三年的整年,但不包括2020年的1-6月;第二種理解是指2017年6月到2020年6月這三年。很明顯,如果供應商提供的業績恰好在有爭議的時區,就會對項目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建議采購文件不要使用“最近、近幾年”等模糊描述,而應精確到某年某月。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評審因素應當細化、量化,並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要求相對應。如果業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存在區間,應將評估因素量化到相應的區間,並設置不同的分值對應每個區間。

業績作為評分項,招標文件如何要求證明材料才算合規?

答:對證明材料要求不明確的類似評分條款有:“提供壹定業績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提供壹定業績並提供中標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材料”。顯然,如果只是“需要相關證明材料”,招標文件中的內容是無法統壹的。某供應商提供了產品的銷售單據和發票,這是可以理解的,也證明了產品已經在市場上流通。試想,如果供應商提供了購買其產品的購買者的新聞報道和聯系方式來證明,專家應該批準還是不批準?這顯然是個問題。對於“提供中標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的要求也會有爭議,當事人可以理解為中標通知書是必須的,其他材料是輔助的;也可以理解為與中標通知書或采購合同等類似材料並列。此外,對中標通知書的要求也應符合實際特點。比如有些項目不走政府采購程序,所以沒有中標(成交)通知。如果是必要的要求,那就太苛刻了。根據項目特點,采購文件應明確所需業績證明材料的名稱。貨物和服務的履約以中標(成交)通知書和合同為依據,必要時可要求提供履約驗收報告;特殊情況下,甲乙雙方簽訂的有效購買(購買、銷售或服務)合同也可作為證明材料。對於工程項目,需要竣工驗收報告。采購文件還應規定證明材料應反映業績要求的時間範圍、產品(或類似產品)的名稱或細節、項目服務的內容、采購人和供應商的名稱(公章清晰可見)等。如果對項目經理或團隊有要求,應反映項目經理的姓名和團隊名單。

中標結果公布後發現中標人提供了虛假的履約投標,該怎麽辦?

答:采購人要向財務部門舉報,財務部門會確定中標人是否真的提供虛假業績投標。如果是,應認定中標人無效,並依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如果剩余的有效供應商仍滿足三家以上,采購人可以選擇延期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供應商或者重新采購,如果不足三家,則必須重新采購。

根據法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采購金額0.5%以上0.10%以下的罰款,並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壹至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已簽訂合同,發現區域業績作為評分項。我該怎麽辦?

答:地區業績作為壹個評分項目,對供應商構成差別待遇或歧視性待遇,可能影響中標結果。已確定中標但未簽訂合同的,中標結果確定為無效,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供應商中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如果沒有合格的候選供應商,政府采購活動將重新啟動。

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規定,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壹,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的, 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二)已經確定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但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 如果沒有合格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人,政府采購活動將重新啟動。

在投訴處理中,是財政部門負責證明業績的真實性還是投訴人的證明?

答:投訴人進行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被投訴人應當自收到投訴答復通知書和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財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投訴事項應當由投訴人承擔舉證責任,投訴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不成立;被投訴人未按照投訴答復通知書的要求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及其他相關材料的,視為放棄解釋權,依法承擔不良後果。

根據該法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處理投訴,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財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其職責權限,委托有關單位或者第三方進行調查取證、檢驗、檢測和鑒定。質證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到場,並制作質證筆錄。質證筆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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