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證轉賬業務必須在交易日進行,交易日9:00-16:00可以進行銀證轉賬業務;但需要註意的是,只有低於前壹交易日余額的金額才能轉出,當天賣出股票的錢不能取出。
2.無論是銀行轉證券還是證券轉銀行,都是及時到賬;從銀行轉證券到銀行,轉出的資金會及時到賬。客戶可直接進入券商處的電話委托或自助終端查詢存款余額,也可通過電話銀行或至網點客服終端打印存折。
3.如果需要資金,壹定要及時從證券轉出資金,否則節假日無法轉出證券資金。
壹.證券
1.證券是各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總稱,也指專門產品。它們是用來證明持票人享有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主要包括資金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
2.狹義的證券主要是指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債權市場產品、衍生市場產品、期權和利率期貨。
二、證券作為承認某些民事權利的書面憑證,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證券是財產權。
1.有價證券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憑證。現代社會,人們已經不滿足於對財富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是更加關註對財富的最終支配和控制,證券這種新的財產形式應運而生。持有證券是指持有人對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擁有控制權,但這種控制不是直接控制,而是間接控制。
2.例如,如果股東持有壹家公司的股份,他/她將根據其持有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比例,對該公司的財產擁有控制權。但他/她不能主張對特定公司財產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只能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權、重大決策權和按比例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說,證券是借助於市場經濟和社會信用發展的資本積累的產物,證券權利表現出物權的性質。
2.證券是可流通的權利證書。
1.證券的生命力在於證券的流動性。傳統的民事權利在轉讓時總是面臨許多障礙。就民事財產權而言,由於不涉及人格和身份,在性質上是不必要的,但其轉讓是壹種復雜的民事行為。
2.例如,由於“債權相對性”的民事規則,債權作為壹種財產形式是可以轉讓的,但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必須通知債務人。這種涉及三方利益的轉讓,受到法律規範的調整,不方便快捷。但是,壹旦民事權利被證券化,產權被分割成若幹同等質量的份額,創造出壹種“統壹規格的商品”,那麽這種財產轉讓就不再局限於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按照約定進行轉讓,而是在更大範圍內以更高頻率進行,甚至通過公開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形成了高度發達的財產轉讓制度。證券可以多次轉讓,構成流通,其規避風險的功能可以通過將其變現為貨幣來實現。證券的流動性是證券體系順利發展的基礎。
3.證券是收益權的憑證。
證券持有人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收益,這是證券持有人投資證券的直接動機。壹方面,證券本身是壹種財產權,體現的是壹種特定的財產權,證券持有人可以通過行使這種財產權獲得利益,如股息收入(股票)或利息收入(債券);另壹方面,證券的持有人可以通過轉讓證券獲得收益,比如在二級市場低價買入高價賣出,他們可以通過差價獲得收益,特別是投機收益。
4.證券是有風險的權利證書。
證券的風險表現為投資者可能因為證券市場的變化或發行人的原因而無法獲得預期收益甚至虧損。證券投資的風險和收益是相關的。在實際市場中,任何證券投資活動都存在風險,不存在完全規避風險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