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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證券承銷的概念和類型

證券承銷的概念:

證券承銷是指具有證券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接受證券發行人的委托,在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憑借自身良好的信譽和銷售渠道,銷售擬發行的證券,並因此收取壹定比例承銷費用的活動。

證券承銷的類型:

1.證券代銷又稱代理發行,是指證券公司代理發行人銷售證券,並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返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對於發行人來說,這種承銷方式風險較大,但承銷費用相對較低。

2.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在承銷期結束時,按照約定購買發行人的全部證券或者自行購買賣出後剩余的全部證券的承銷方式。核保可分為全額核保和差額核保。證券承銷合同簽訂後,發行人將證券的所有權轉移給證券承銷商。因此,證券不能賣出的風險由承銷商承擔。但是它的成本比寄售的成本要高。

證券承銷規則:

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證券公司承銷。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核實公開發行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開展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采取整改措施。向社會公開發行的面值總額超過五千萬元的證券,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在代銷、包銷期間,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其代銷、包銷的證券首先銷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公司預留其代銷、購的證券和預承銷的證券。證券公司承銷證券的,應當在承銷期屆滿後05日內,將承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證券公司應當在代銷期限屆滿後05日內,與發行人共同將證券代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股票溢價發行的,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在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