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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什麽意思

信息披露制度亦稱“信息公開制度”。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和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公開或公布其有關信息和資料的規定。可分為發行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前者是指以申領填報 “有價證券申報書”的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證券發行者的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 後者是指以填報 “有價證券報告書” 的形式公布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及某些重大事項。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國的證券法規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實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及其發展趨勢,從而有利於證券主管機關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引導證券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 有利於社會公眾依據所獲得的信息,及時采取措施,做出正確的投資選擇; 也有利於上市公司的廣大股東及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報告提交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並向社會公布,說明事件的實質。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向社會公布該重大事件會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會導致股票市場價格重大變動的,經證券交易場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況: (壹)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壹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二)公司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三)公司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 (五)公司未能歸還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六)公司發生重大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虧損; (七)公司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八)公司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要變化; (九)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等,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有顯著影響; (十)董事長、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 (十壹)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實;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三)公司進入清算、破產狀態。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四條

證監會應當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所提交的報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時向社會公開,供投資人查閱。 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為公開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壹)法律、法規予以保護並允許不予披露的商業秘密; (二)證監會在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和文件;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