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告後兩天內不得再次交易。
大股東減持股份超過5%且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而變更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實施股改的公司股份,持股5%以上股東增減變動1%時必須公告。
擴展數據:
《減持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壹是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減持規定》的適用範圍。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通過二級市場減持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立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股份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股份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第三,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為大股東設定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預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方式。
四是完善大股東和董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壹方面,為了有效強化大股東對公司和中小股東的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和大股東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定了限售條件。
參考來源:中國新聞網-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