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受市場關註的有兩點:交易規則對可轉債自上市次日起設置了20%的漲跌幅限制;適當性通知要求新投資者增加“2年交易經驗+654.38億元資產”。
市場人士認為,設置漲跌停板和增加投資者準入要求,旨在有效防止過度投機,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可轉債市場平穩運行。
《交易規則》和《適當性通知》六大要點:
1.明碼標價。上市首日,可轉債將采用57.3%、-43.3%的價格機制,次日起引入20%的漲跌幅限制。
此前:可轉債價格沒有限制,但有臨時停盤規則。價格漲跌達到前收盤價的20%,暫停交易半小時。價格漲跌達到前收盤價的30%(見首日發行價),暫時停牌至14:57。
變更後:根據交易規則,在第壹個交易日,交易所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臨時停牌:
壹是盤中成交價首次較發行價上漲或下跌20%及以上的,臨時停牌30分鐘;二是盤中成交價首次較發行價上漲或下跌30%及以上的,臨時停牌持續至當日14:57。臨時停牌時間超過14:57的,當日14:57恢復交易。
2.明確異常波動的標準。結合價格波動的調整,增加了可轉債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的標準,明確了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情況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和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交易規則,連續三個交易日日收盤價偏離度達到30%,屬於異常交易波動。本所將公布異常交易波動期間累計買入和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和賣出金額:
上述情況在10連續交易日內發生三次;或者連續1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的偏差值累計達到+100%(-50%);連續30個交易日日收盤價偏離值累計達到+200%(-70%);屬於嚴重異常波動,交易所公布嚴重異常波動期間投資者分類交易統計等信息:
3.根據可轉債交易機制的特點和防控投機的需要,增加了異常交易行為的種類,進壹步加強了反投機力度。
4.明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在增加“2年交易經驗+654.38+10萬元資產”準入要求的基礎上,設置新老截止安排,加強投資者保護,確保現有投資者繼續參與不受影響。
5.添加壹個特殊的標誌。在最後交易日可轉債的證券簡稱前加“Z”標誌,以充分提示投資者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6.做好與債券交易規則的銜接,將可轉債超漲跌停板申報的處理方式由“臨時交易主機”調整為“無效申報”,與其他債券壹致,並將部分文字表述調整為“競價交易”等“撮合交易”。
滬深交易所表示,交易規則和適當性通知的起草堅持了市場化原則,兼顧了可轉債市場效率、市場穩定和投資者保護,旨在有效防止過度投機,維護可轉債市場平穩運行。有關措施不涉及壹級市場融資政策的調整,不會影響可轉債市場融資功能的正常發揮,不會削弱對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服務支持。
可轉換債券投機盛行:違規者已受到懲罰。
近年來,可轉換債券逐漸成為上市公司特別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資工具,在服務實體經濟、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暴露出壹些問題,如機構規則與產品屬性不匹配、日內波動較大、投資者管理不適應等,有待改進。
前段時間可轉債市場投機盛行,監管部門已經重點監控了壹批可轉債,並對違規行為進行了處罰。
5月23日,上交所對鄭某某炒作永濟轉債作出紀律處分。5月17日,鄭某某在短時間內多次通過大量高價申報進行異常交易行為,導致永濟轉債上市首日收盤時價格偏離股市,轉股溢價率畸高,嚴重擾亂了該債券的正常交易秩序,並可能誤導其他投資者的交易決策。情節十分嚴重,市場影響惡劣。根據規定,上交所作出限制其名下證券賬戶交易其債券三個月的紀律處分決定。
此外,6月以來,上交所繼續重點監控永基轉債、東實轉債等出現異常波動的可轉債;深交所重點監控波動異常的“泰林轉債”等可轉債。
專家解讀:打擊過度投機,加強投資者保護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近期,部分投機資金進入可轉債市場,導致部分可轉債大幅波動。滬深交易所對可轉債市場交易規則的優化是審慎監管的體現,有助於打擊過度投機,加強投資者保護,促進可轉債市場平穩運行。
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兼研究所所長陳力表示,設置價格區間限制有利於平抑市場異常波動。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來看,交易規則可以起到積極的作用。因為可轉債和股票價格有很強的相關性,新規則對影響價格的信息披露有了進壹步的要求,更接近現有的壹些相關監管規則。從投資者適合性的角度,新規則也充分考慮了之前賬戶持有人的情況,新老斷絕,使得制度設計更加合理。
田表示,可轉債市場比較復雜,壹些投資經驗不多的投資者參與可轉債交易,很容易出現嚴重虧損。對新投資者設置門檻,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此外,為了進壹步加強對可轉債市場投資者的保護,需要加強投資者教育,使投資者了解市場風險,並及時披露對違規者的處罰,以更好地警示投資者,遏制投機之風。
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表示,在做好反饋、建議收集和評估以及采納等所有準備工作後,將正式發布交易規則。接下來,滬深交易所將繼續踐行“建章立制、不幹預、零容忍”的方針,按照證監會的統壹部署,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夯實制度基礎,維護交易秩序,繼續推動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可轉債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