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申報即可;要求為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兩年炒股經驗為開戶兩年的。
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壹千萬元;或者最近壹年盈利,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壹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並分析其對成長性的影響。
擴展資料:
創業板上市的相關要求規定:
1、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範運行。
2、對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作出專業判斷,並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3、為股票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本行業的業務標準和執業規範,對發行人的相關業務資料進行核查驗證,確保所出具的相關專業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漢中人民政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