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的效力是股權質押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指質權人在所擔保的債務範圍內優先受償質押股權的效力以及質權人對質押股權的壹些權利限制和影響。
首先,是對有擔保債權範圍的影響。
因為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所以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壹樣,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股權質押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各國立法都規定了質押擔保的範圍,主要包括主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和違約金。壹方面,法律對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作為當事人約定擔保範圍的參考,或者提供壹個範本;另壹方面用於質押擔保範圍不明確或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時提供幫助。法律任意規定了質押擔保的範圍,當事人可以在協議中增刪。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擔保範圍的約定與法律不壹致,也應以其約定為準。
其次,是對質權人的效力。
股權質押對質權人的效力是指股權質押合同對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股權質權人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
(1)賠償優先級。這是質權人的壹項非常重要的權利,質權人可以就質押股權的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質權人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清償質押股權的價款;第二,質權人優先於次質權人清償質押股權。
(2)質押保全權。質押保全權也稱預約拍賣質權。它是指如果質押財產將要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從而損害質權人的權利,質權人可以提前處分質押財產,以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質押財產。由於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股權價值很容易受到市場形勢和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進而發生重大變化,股票尤其如此。因此,質押保全權對於股權質權人的債權安全至關重要。
(三)對物代位權。出質股權滅失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補償或者替代的,出質人應當給予補償或者替代。法律上也有明文規定。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因質押財產滅失所得的賠償,視為質押財產。
第三,是對質押的效力。
股權質押對質押物的有效範圍主要包括:
(2)質押。即質押股權。因為質權是質權的行使對象,所以屬於質權的有效範圍。
(2)利率。即質押股權產生的收益。主要指股息、紅利和公司的盈余分配。?
第四,是對出質人的影響。
出質人的某些權利會受到限制,因為出質人質押股權後,股權上沒有擔保權益,但出質人仍然是股權的所有者。因此,出質人對質押股權享有以下權利:
(1)質押股權表決權。關於質押股份的表決權,國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例如,法國立法認為質押股份的表決權應由出質人行使。
(二)新股優先認購權。該權利屬於股權中的財產權,是股東享有的優先權,非股東不享有。
(3)余額返還請求權。股權質押實現後,質押物清償債權後的價值有剩余的,出質人有權向質權人提出返還請求。股權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質押股權。
以上是股權質押效力的說明。想要真正了解股權質押的相關知識,除了以上內容,還應該了解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