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靜態回收期(簡稱回收期)是指用投資項目運營的凈現金流量抵消原總投資所需的全部時間。
它有“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和“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兩種形式。其單位通常用“年”來表示。投資回收期壹般從建設當年開始,也可以從投資當年開始,應在計算中註明。
靜態投資回收期是在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情況下,收回初始投資所需的時間,應滿足以下公式:
第t項的前t項之和(CI-CO) =0。
其中:CI-現金流入,CO-現金流出;——第t年的凈收入,t = 1,2,...pt;pt-靜態回收期。
計算的靜態回收期應與行業或部門的基準回收期進行比較。如果小於或等於行業或部門的基準回收期,則認為該項目可以接受,否則不可行。
公式法
如果項目投資集中在建設期,且項目投產後壹定時期內年凈現金流量相等,且其總額大於或等於原投資額,則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可直接按以下簡化公式計算:
投資回收期(PP ')不包括建設期=原始投資總額/投產後前幾年的等價凈現金流量。
投資回收期(PP )=含建設期=不含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建設期。
制表方法
所謂列表法,是指通過計算壹個列表中的“累計凈現金流量”來確定包括建設期在內的投資回收期,然後再計算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的方法。因為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用這種方法確定靜態回收期,所以這種方法也叫壹般方法。
該方法的原理是:根據投資回收期的定義,包括建設期在內的投資回收期滿足以下關系,即:
這說明在財務現金流量表的“累計凈現金流量”壹欄中,包括建設期在內的投資回收期正好是累計凈現金流量為零時的年限。
“累計凈現金流量”壹欄不能為零,包括建設期在內的投資回收期必須計算如下:
投資回收期(PP)包括建設期=最後壹個負期限的累計凈現金流量對應的年限+最後壹個負期限的累計凈現金流量的絕對值÷下壹年的凈現金流量。
或者:=累計凈現金流量首次為正的年份-1+年初未收回的投資÷當年凈現金流量。
靜態回收期的優點是可以直接反映原始總投資的回收期,易於理解,計算簡單,可以直接使用回收期前的凈現金流量信息。
缺點是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和回收期後的持續現金流,不能正確反映不同投資方式對項目的影響。只有靜態回收期指標小於或等於基準回收期的投資項目才是財務上可行的。
例:已知某項目原總投資為300萬元,建設期為65,438+0年,生產經營期為65,438+00年,生產經營期後年凈現金流量為50萬元,故該項目包括建設期在內的靜態投資回收期為7年。
劣勢
靜態回收期的缺點:
①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
②不考慮回收期後繼續發生的現金流量。
③不能正確反映不同投資方式對項目的影響。
優勢
靜態回收期的優勢:
(1)能直觀地反映原始總投資回收期。
②通俗易懂。
③計算比較簡單。
④可直接使用回收期前的凈現金流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