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證明印章真實,復印件、節本、譯文與原件壹致,復印件與原件壹致,收費5元;
3.證明招標、拍賣、抽簽費用為100 ~ 150元;
4.證明遺囑、遺贈、產權、查無記錄費10元;;
5.法人資格認證、認養、財產分割、認證產品抽樣檢驗,費用10 ~ 30元;
6.擔保、章程、資信等相關文件認證費50 ~ 200元;
7.註冊證明商標,收費50元;
8.證明勞保、撫恤金、子女補助金收取5元;
9.證明遺贈及撫養協議,收費10 ~ 50元;
10,證明勞動合同,收費5元;
11.經濟合同、企業承包、業務合同證明:(1)標的物總金額不足65438+萬元的,收費10 ~ 50元;(2)65438+萬元但不足50萬元的,收費100元;(3)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收取300元;(4)654.38+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收取600元;(5)2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收費1000元;(6)30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的,2000元;(7)收費400萬元以上的,收費3000元。
12.證明股票、房屋轉讓、買賣、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按股票面值或房價的千分之三收取,但最低不得低於10元;
13.財產繼承和贈與證明:受益人(1)收到的總金額不足10000元的,按1%收取,但最低收取10元;(2)超過654.38+0萬元的,按2%收取。
法律依據:《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應經委托人同意;因緊急情況難以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情況。
《民法典》第927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移交給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