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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買賣股票都要交哪些稅?

企業買賣股票都要交哪些稅?

在2014國稅專項檢查強制檢查項目中,“有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和個人”赫然在列。加強股權轉讓、股票交易等資本交易的稅收征收,再次成為近期的熱點。本文對買賣股票等金融商品業務所涉及的相關稅收政策進行了梳理,以幫助納稅人理解和運用。

營業稅

政策基礎

◆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交易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營業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6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操作提示

●納稅人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的買賣業務,以賣價減去買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同時,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營業稅。

據此,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所有單位納稅人交易股票轉讓等金融商品取得利潤時,均應繳納營業稅。取消了原非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

●營業額的確定

根據相關稅收政策,股票交易業務的營業額為原賣出價(不含任何稅費)與原買入價(不含各種稅費)的差額收入,適用5%的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3號(2013)規定,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納稅人,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類歸類為“金融商品”。不同種類金融商品交易的正負差額可以在同壹納稅期內相互抵銷,按照盈虧平衡後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抵銷後仍有負差的,可以結轉到下壹個納稅期間抵銷,但年終仍有負差的,不得結轉到下壹個會計年度。這壹規定改變了原來金融商品分為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同壹會計年度內只能對同壹類金融商品交易的正負差額進行抵銷的規定。

●成交量的計算(買賣差價)

1.納稅人買賣股票時,可以根據實際操作中不同的收購方式和價格確定股票的買賣價格。主要有以下幾種測定方法:

(1)二級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價格以納稅人的交易價格為基礎,即買入價格和賣出價格由納稅人的交易交割單據中記載的價格確定。

(2)通過合同或協議買賣股票:以合同或協議記載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價格。

(3)以拍賣或抵債方式買賣股票:拍賣方式以拍賣成交價格作為雙方買賣價格的依據,抵債方式以抵債金額確定股票買賣價格。

(4)參與新股、認購增發和認購配股獲得股份:購買價格以發行和增發價格確定,而認購配股以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為主,以較低價格進行壹定比例的配股,購買價格為配股價格。

(5)公司上市後原股東原始股權投資形成的股份(限售股):由於股權變更為股份的過程,壹種觀點認為應以上市公司的發行價格作為收購價格。另壹種觀點認為,應以實際投入成本作為股票購買價格。目前,天津、浙江、廈門等省市地方稅務機關已陸續發布公告,將該類限售股的收購價格規定為“公司獲準上市後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價格為收購價格。收購價款扣除憑證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

2.對於納稅人持有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紅派息而除權或除息,股票數量和價格發生變化,不能直接通過減去持有股票的購買價格計算價差收入的,應當按照財稅[2003]16號文“股票和債券的購買價格減去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和債券的股息收入余額確定購買價格”的規定確定。

工商所得稅

政策基礎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6號)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

操作提示

●總收入的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收入總額是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同時,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為免稅所得,但不包括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公開發行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投資收入的確認

國稅函[2065 438+00]79號規定,股權轉讓收入為股權轉讓收入減去取得股權發生的費用(股權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入-取得股權發生的費用)。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收益時,不得在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扣除按股權可分配的金額。

企業從股權投資中取得股息、紅利等收益時,應在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之日確認收益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者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者企業不得增加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1)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抽回或者減少投資的,應當將相當於其初始投資的部分確認為投資回收;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減少實收資本比例的部分,確認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收入。

被投資企業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和減少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為投資損失。

●企業清算損益的確認

財稅[2009]60號規定,清算企業股東分配的剩余資產,相當於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的金額,應當確認為股息收入;剩余資產扣除股利後的余額,超過或者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應當確認為股東投資轉讓的收益或者損失。

被清算企業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配的資產,應當按照可變現價值或者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依據。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號(2010)規定,企業對外進行股權投資發生的損失,應在確認損失發生當年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壹次性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5號(2011)規定,企業通過各類交易場所和市場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及金融衍生品發生的損失,可以清單申報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其他投資損失,如股權、債權等,應以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稅前扣除。?

印花稅

政策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單邊征收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

操作提示

根據國稅發[1991]第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讓文書的征稅範圍為: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的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文書,企業股權轉讓文書。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對現有的買賣、繼承、贈與a股、b股股票轉讓憑證,按千分之壹的稅率征收買賣雙方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