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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慈善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誌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發展作為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協調機制,將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指導和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慈善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特點做好相關慈善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給予表彰。

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北慈善獎”;每年9月5日“中華慈善日”所在周為“湖北慈善周”。第二章 慈善組織和慈善財產第六條 慈善組織是依法成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的非營利性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辦理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設立登記時,應當優化流程,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可以依照其申請同步登記為慈善組織。第七條 慈善組織應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等管理制度,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開展慈善活動。第八條 慈善組織應當加強財產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實行專戶管理,獨立核算,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第九條 慈善組織應當科學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建立項目管理制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對已完成的慈善項目可以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向社會公開。

慈善組織資助村(社區)實施慈善項目的資金,應當按照慈善捐贈資金專款專用。第十條 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受益人簽訂協議,約定慈善財產的用途、數額和使用方式等內容。

受益人未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約定情形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其返還財產。

慈善組織對受益人的資助或者服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受益人受助情況發生變化不再需要資助的,有權終止協議,受益人或者其委托的財產管理人應當按照協議將剩余資助財產返還慈善組織。第十壹條 慈善組織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慈善組織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慈善組織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慈善組織清算結束後,應當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由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贈第十二條 慈善募捐包括定向募捐和公開募捐。

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個人或者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不得開展公開募捐。第十三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制定募捐方案,並提前十日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涉及公***安全、公***秩序、消防等事項的,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為應對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無法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前辦理募捐方案備案的,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開始後十日內補辦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