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又稱國債,是國家在其信用基礎上,按照債的壹般原則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
國債是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壹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發行的,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到期還本付息的債權債務憑證。因為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信用最高,是公認的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國債法是指國家為調整國債發行、流通、轉讓、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的社會關系而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主要規範國家(政府)、國債中介機構和國債投資者參與國債時的行為,調整國債行為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國債關系。
與民法中的債法不同,國債法調整的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債權債務關系,這與金融法的主體始終是國家的特征是壹致的。而且,國債是國家獲得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其目的是滿足社會需求,實現國家職能。因此,國債法是金融法的重要部門法。
但是,國債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核心是國債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國家作為債務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國債法與民法尤其是民法中的債法關系密切,民法中關於債務的理論和具體規定往往可以適用於國債法。
國債法雖然屬於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但與稅法等其他部門法有明顯區別。比如國債法的主體平等性,就明顯不同於其他部門法。雖然國債法的壹個主體必然是國家,但在國債法律關系中,國家作為債務人與其他權利主體有權利和義務。其他權利主體與國家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壹般由自己的意誌決定。在國債法律關系中,它們與國家處於平等地位。此外,國家獲得國債收益的權利與其還本付息的義務密切相關,而其他權利人也必須履行支付購買國債資金的義務,才能享有獲得本息的權利。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債法是壹部具有公法性質的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