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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的參保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機制和基金監督管理執法體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四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要求提供標準化、規範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社區)服務全覆蓋。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審計、市場監管、藥品監管、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本市對醫療保障基金的管理實行市級統籌,確保保障範圍統壹、繳費政策統壹、待遇水平統壹。第六條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下統稱醫藥機構)等單位和醫療、醫保、醫藥相關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醫藥服務行為,引導依法、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第二章 參保管理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應當優化服務、加強管理,提升參保繳費便利化水平,嚴控重復參保、杜絕虛假參保,提高參保質量。

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稅務部門依法征收。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信息,為其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登記,如實申報繳費基數、繳費數額,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救助對象納入醫療保障範圍,確保醫療救助基金合理使用。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對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按規定給予補貼,推動醫療救助對象全面參保。第十壹條 市、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應當針對大中專學生(含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兒、退役軍人、短期季節性務工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等重點人群加強定點宣傳。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重點人群參保繳費的工作。第三章 基金使用第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定點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市、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確需對國家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的服務協議範本予以補充的,補充後的服務協議範本應當報送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市、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為醫藥機構定點申請提供辦事指南,優化服務、提高效率。第十三條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配置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專門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考核評價體系。

市、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對定點醫藥機構從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的專(兼)職人員進行業務指導或者培訓。第十四條 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範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範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範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