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漁業法》的規定。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凡在本市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馴養繁殖、教學、科研、資源開發、經營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占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主管農(林)業、漁業行政部門(以下統稱為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實施,分別主管轄區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工作。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市、區、縣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站、漁政管理檢查站(以下統稱為野生動物保護機構),在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站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依法處理違法行為。漁政管理檢查站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漁業法》的規定的職權,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公安、工商、海關、動植物檢疫、商品進出口檢驗、環保、畜牧、園林、交通運輸、郵政、商業、外貿、旅遊、教育、科研、醫藥、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第七條 野生動物保護機構的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設立野生動物保護基金。基金來源包括財政專項撥款、野生動物保護機構自行籌集、國內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野生動物保護基金由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應當全部用於本市的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第二章 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管理第八條 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頒布。第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可以確定適當時間為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愛鳥周等,提高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第十條 保護野生動物生存環境,不允許汙染破壞,在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禁止堆積、傾倒汙染物。經批準建設的項目,其汙染排放量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在本市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索餌地區或者水域,可以劃定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或者禁獵區、禁漁區。
本市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劃定,由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禁獵區的劃定,由區、縣野生動物保護機構提出,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十壹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本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因教學、科研、養殖、展覽、交換、贈與、藥用和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需要獵捕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經市野生動物保護機構審核,報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領取特許獵捕證、狩獵證或者捕撈證等許可證件。第十二條 取得許可證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許可證件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作業,防止誤獵、誤捕、誤傷野生動物或者破壞其生存環境。
對誤傷的野生動物應當立即采取搶救措施;對誤捕的野生動物必須立即放生;對已死亡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立即報告當地野生動物保護機構處理。第十三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汽槍、炸藥、毒藥、獵套、地弓等工具,或者采用火攻、電擊等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第十四條 確需進入本市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或者禁獵區內,對野生動物進行考察、教學實習、采集標本或者攝影、錄像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分別向市或者區、縣野生動物保護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後予以安排。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
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壹)馴養繁殖國家壹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並報請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由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馴養繁殖許可證。
(二)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並發給馴養繁殖許可證。
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應當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