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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立項、評審、管理試行辦法的若幹補充規定

第壹條 立項、申請與評審

1.重點項目的研究應體現有限目標、有限規模、重點突出、隊伍精幹的原則。項目壹般不設課題,如確有必要,課題設置不超過三個。

2.申請者應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指南》公布的名稱、內容和目標進行整體申請,不具備整體申請能力的研究人員可以組織聯合申請,但合作單位不宜過多。

3.具有高級專業職稱的科技人員,只能參加壹個重大或重點項目的研究,項目負責人、課題負責人及項目、課題的主要參加者均視為參加研究。

4.學科評審組專家回避本人和本單位參與申請項目的評審活動。如組織專項評審論證,不邀請參與項目申請單位的專家參加評審組。第二條 計劃實施與管理

1.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若需變更項目研究計劃,經項目學術領導小組研究提出,由項目負責人通過所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屬課題計劃的變更,由課題負責人征得項目學術領導小組同意後,通過所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研究計劃的變更均應報對口科學部審查,經分管委主任批準,送綜合計劃局(以下簡稱計劃局)備案。

2.每年由項目負責人匯總各課題的《年度進展報告》,並在此基礎上填寫項目的《年度進展報告》(《年度進展報告》的格式均同面上項目),於次年1月15日前報對口科學部審查,作為下壹年度撥款的依據。

3.重點項目實施中期,各科學部應采用適應方式對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檢查,並視情況對項目的研究計劃、人員和經費提出調整意見。中期檢查結束後,科學部填寫《重點項目中期檢查報告》,報分管委主任(副主任)批準,並送計劃局備案。

4.項目負責人變更及項目中止

(1)項目負責人(課題負責人)因故離開項目(課題)研究工作半年以上、壹年以內者,項目學術領導小組應事先提出合適的代理人選,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報對口科學部審批。

(2)項目負責人(課題負責人)因故離開項目(課題)研究工作壹年以上的,項目學術領導小組應及時安排合適的更換人選(課題負責人的更換需征得項目負責人同意),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報對口科學部審核,分管委主任(副主任)批準,送計劃局備案。

(3)項目(課題)中途無法進行,或因上款(2)的原因,項目(課題)負責人無合適人選更換,應中止項目(課題)資助。課題中止資助,征得項目學術領導小組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報對口科學部批準;項目中止資助,經項目學術領導小組研究後,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經科學部審核,報分管委主任(副主任)審批。結余經費(含已撥、未撥),收回進入科學部重點項目經費,並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資助項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中止手續、報送財務決算。

(4)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屬項目(或課題)負責人的變更、項目(或課題)的中止、中期檢查確定的經費變更,科學部均應填寫《資助項目變更通知單》,送計劃局進行相應變更。第三條 經費

1.重點項目經費,與在研面上項目同步,於每年第壹季度撥出。

2.凡聯合資助的項目,計劃實施前,科學部應就聯合資助的金額、使用範圍、各方應承擔的義務等與提供資助單位進行協商,商計劃局後,簽訂“協議書”。第四條 結題與驗收

重點項目結題後六個月內,由項目負責人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要求組織寫出《總結報告》(格式同面上項目),並匯集發表的論文、著作,以及與研究成果有關的其他資料,經科學部會同計劃局審查合格後,組織專家進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