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保障制度的壹種,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存款類金融機構共同組成壹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被保險人,按照壹定的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資金救助或將其部分或全部存款直接賠付給存款人,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制度。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興起和發展
真正的存款保險制度始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當時,為了挽救在經濟危機沖擊下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美國國會於1933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於1934成立,開始實施存款保險,以避免銀行擠兌,保護銀行體系。目前運行歷史最長、影響最大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於6月1934+10月1日正式實施。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形勢、金融制度和金融創新的不斷變化和發展,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特別是在金融監督檢查、金融風險控制和預警方面。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進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從而奠定了其美國金融監管“三巨頭”之壹的地位,存款保險制度也成為美國金融體系和金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貨幣主義領袖弗裏德曼(Friedman M)高度評價了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建立針對銀行存款的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是1933以來美國貨幣領域最重要的事件。”
自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金融業的日益自由化和國際化,金融風險明顯增加。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已將存款保險制度引入其金融體系,壹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如臺灣省、印度和哥倫比亞也在這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將存款保險分為隱性存款保險和顯性存款保險。
1,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發展中國家或以國有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中較為普遍,這意味著國家並未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當銀行倒閉時,政府會采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形成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2.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要素的設立和有問題機構的處置做出明確規定。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情況下儲戶的賠付金額,穩定儲戶信心。
2)建立專門機構,快速、有效、清晰地處置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提前積累資金支付儲戶,處置銀行。
4)加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的責任。
鑒於FDIC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保護存款人利益的明顯作用,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範圍內發生了壹系列銀行危機和貨幣危機,促使許多國家政府在借鑒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實際,建立或完善現有的存款保險制度。尤其是近年來,顯性存款保險在全球發展迅速,如下圖所示:
全球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雖然它們建立的時間不同,但74個經濟體在法律或監管中明確規定了存款保護(即建立了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些人甚至把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視為現代金融制度不可或缺的壹部分。事實上,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在過去30年中增加了6倍多,從1974增加到2003年的12到74。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專家們向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壹大特色(Garcia,2003)。此外,國家層面的強制保險已成為主流。幾乎所有國家都從壹開始就建立了國家層面的存款保險。此外,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強制所有存款機構加入保險體系已經越來越成為主流。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
從目前實行這壹制度的國家來看,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
1,由政府建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
2.由政府和銀行部門建立,如日本、比利時和荷蘭。
3.它是在政府的支持下由銀行聯合建立的,比如德國。
目前,該制度在中國尚未建立,但金融風險正困擾著中國的商業銀行,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脅,銀行的信譽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因此,在提高中央銀行監管水平的同時,建立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特別是對中小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保護家庭和中小企業存款人的利益,穩定金融體系,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是非常重要的。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征
1,補償互助關系
壹方面,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是有償的,即被保險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後,保險人才能獲得資金救助,或者存款人破產時才能獲得賠償;另壹方面是互助。也就是說,存款保險是通過多家投保銀行的互助來實現的。如果只有幾家銀行投保,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儲戶的賠償責任。
2.限時。
存款保險只對保險期間倒閉銀行存款進行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系的銀行存款壹般不受保護。
3.結果的利潤和損失
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提供的壹種經濟擔保。壹旦被保險銀行破產,儲戶不得不向保險人索賠,結果可能與向被保險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大相徑庭。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算規則,準確計算出合理的保證率,使存款保險公司承擔存款賠償責任。
4.機構壟斷
無論是官方、民間還是聯合存款保險,都是不同於商業擔保公司的服務。其運營目的不是為了盈利,而是通過存款保障建立保障機制,提高存款人對銀行業的信心。所以存款保險機構壹般是壟斷性的。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1.保護存款人利益,提高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當實施該制度的銀行因現金流不暢或破產而無力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根據保險合同的條款,被保險銀行可以從存款保險機構獲得補償或資金救助,或被接受或被兼並,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將盡可能減少到最小,有效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事後補救措施,但其功能也是提前體現的。當公眾知道銀行實施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他們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在心理上給了他們安全感,從而有效減少了恐慌感的傳染,進壹步減少了對銀行系統的擠兌。
2.它能有效地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由於存款保險機構負責保障對問題銀行的賠付,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發現隱患,及時提出建議和預警,確保所有銀行穩健經營,這實際上增加了壹個金融安全網。同時,由於這壹制度對公眾心理的積極作用,也能有效防止擠兌事件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
3.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優質低價服務。大型銀行由於其規模和實力,在吸收存款方面往往處於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於劣勢地位,容易形成大型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壟斷不利於消費者的利益,公眾的利益會小於完全競爭狀態下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途徑之壹。可以讓儲戶形成壹種* * *知識,無論存款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系統的保障程度都是壹樣的。因此,所提供的服務質量將成為客戶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提供擔保、補貼或融資支持來拯救陷入困境的銀行,或者鼓勵它們被有實力的銀行兼並,從而減少社會沖擊,有助於社會穩定。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
1,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影響
1)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穩定壹國金融體系。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金融動蕩頻發。如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英國巴林銀行倒閉、1996年日本阪本銀行倒閉、1997年席卷東南亞、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日本保險公司近期頻頻倒閉,不僅嚴重影響了國內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穩定,也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這些國家為解決這些金融問題付出了沈重的代價。雖然我國目前沒有發生大規模的系統性金融動蕩,但隨著金融市場化和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商業銀行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條件下,銀行自身的風險也在逐漸加大。防範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於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壹。
2)有利於保護存款人利益,提升銀行整體信用。作為信用中介銀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風險和不穩定性,即銀行的大部分資金以負債形式被機構和個人存款吸收,自有資金僅占總資本的壹小部分。當債務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因素不能按時清償時,很容易引發銀行信用危機。中國金融業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機制沒有徹底改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抗風險能力差。在金融市場發展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陳舊的背景下,實施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是對銀行業發展的壹種強制保護。
3)有利於創新傳統觀念,提高公眾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壹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不僅在理論上被公眾所接受,而且在實踐中也得到了實施,因此商業銀行作為貨幣這壹特殊商品的潛在風險也應該被公眾所接受。
4)有利於加強央行監管,減輕其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壹方面是在重要情況下履行賠償責任,另壹方面更重要的是保證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對銀行的日常活動進行監督,並定期檢查銀行的財務狀況,審查其提交的統計報表和賬目。當銀行經營不善或從事非法、高風險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給予警告,責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他銀行的並購,從而實現央行的監管意圖。
2.存款保險制度的負面影響。
1)存款保險制度的根本問題是可能誘發道德風險。壹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人的風險意識下降,尤其是利率市場化實現後,他們可能會不顧銀行的經營風險,把錢存在願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銀行;另壹方面,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制也會被削弱,在經營活動中可能會為追求高利潤而過度投機。此外,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存在特殊問題:主要是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做後盾,免費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營成本,他們顯然不願意加入存款保險制度。如果不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納入這壹體系,由於保險資金額度小、範圍窄,在銀行資金大量流失時,很難保證儲戶得到賠付。
2)鼓勵銀行承擔風險。換句話說,存款保險制度刺激銀行承擔更多風險,鼓勵銀行承擔風險。因為銀行知道,壹旦遇到麻煩,存款保險機構會救他們。尤其是當壹家銀行陷入危機而沒有倒閉的時候,所有者會把所有的雞蛋和存款保險機構的錢放在壹個籃子裏,因為所有的風險都會由保險人承擔。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高的金融機構將獲得實際利益,而經營穩健的銀行將在競爭中受損,從而給整個金融體系註入不穩定因素,增加銀行體系的經營風險。這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初衷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