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加強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通知》。
第三條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行業和企業提供差別化優惠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實施差異化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增強疫情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受疫情嚴重影響的企業到期償還貸款有困難的,可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降低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克服疫情災害影響。各級政府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用。對疫情嚴重地區的融資性擔保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性擔保基金減半收取再擔保費。
第四條改善受疫情影響的社會民生領域的金融服務。對新型肺炎住院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與疫情防控人員、因疫情暫時失去生活來源人員,金融機構要適當傾斜信貸政策,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推遲還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壹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金融機構對感染新型肺炎或因疫情受損的客戶應優先考慮,適當擴大責任範圍,進行全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