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銷戶時限、養老保險待遇認證、跨部門數據打通和比對程度。
如果妳對於這幾點有同樣的疑惑,看完也許能找到相應的答案:01
人去世後,社保銷戶有時間限制嗎?
關於持卡人去世後,社保卡需要在多長時間內銷戶,目前網絡上可謂眾說紛紜。 有說1個月內的,也有不限期的。之所以沒有公論,主要是因為全國各地社會養老保險相關的政策、條例,對這點缺乏統壹的說法。 從目前看,出現最多的,可能是比較模糊的銷戶期限描述,比如下面這種: “退休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到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註銷手續”。 有的甚至壹筆略過了“註銷時限”這方面的細節,導致執行時容易缺乏參考依據: 職工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死亡,其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這種不明確參保人去世後的銷戶時限的做法,雖然賦予了其親屬壹定的時間彈性,凸顯人文關懷,但容易造成執行時存在疑惑或被人趁機鉆空子。 為了減少這塊的疑惑,降低騙保風險,有些地區如北京、深圳,對持卡人去世後,親屬應該註銷社保卡的時限,進行了明確的要求。 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參保人在繳費或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去世後1個月內,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就應該到戶籍所在地辦理社保清算及銷戶手續。 深圳地區的時限有所延長,但也限定在其死亡後60天內(具體可參考《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或者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遺屬應當在其死亡後六十日內,向市社保機構申報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結手續。 但這樣明文規定死亡社保卡銷戶時限的地區還只是少數,很多地區對於銷戶時限依然具有壹定的模糊性。02
國家是如何打擊騙保冒領的?
為了杜絕騙保、冒領這類事件發生,避免重要的養老資金流失,國家早就出臺了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認證政策。 比如規定凡是在社保局領取養老金的企、事業退休人員及生活補助人員,每年都要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至少壹次的生存認證,以證明領取養老金的人還健在、符合繼續領取的條件。 至於生存認證的方式,早期以線下為主,現在為了方便大眾,線上認證也越來越普遍。 其中,線下生存認證需要領取養老金的人,需要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完成指紋或人臉驗證,有點類似“年審”。 線上認證的方式就更多了。壹般登陸“掌上12333”或“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的社保待遇資格認證,通過人臉識別、指紋識別或者視頻錄制,都可以輕松認證。 但不管是哪種,都是需要持卡人親自參與,養老金經辦部門嚴格核實的。 養老保險待遇生存認證,提高了騙保、冒領、多領等的門檻。同時,國家對打擊這類行為,懲罰也很嚴格。 比如上海,對於違反規定,多領、冒領養老金的,應當追回其多領、冒領的金額;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多領、冒領金額1-5倍的罰款。 而在深圳,對於冒領、多領、騙領養老金等行為,除了依法追回,責令退回相應金額,處以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考《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41條)。寫在最後
對於退休類職工來說,其實正常情況下,當退休人員去世,其親屬壹般會相對及時地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出死亡證明,並帶著戶口本、可證明親屬關系的有效證件等,申請註銷社保卡。 因為銷戶的同時,家屬能領取到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部分、喪葬費、撫恤金等,沒必要壹直對持卡人去世的信息隱瞞不報。 上述案件中,當事人更多是鉆了農保(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空子,加上當地信息更新不及時,各地戶籍、身份證、社保等跨部門數據***享和信息比對有待進壹步統籌,相應的監管和財務審計監督不到位,才導致很多參保人已經去世,系統依然向卡上發放社保資金這種情況發生。 不過經此壹事,也對整個行業敲醒了警鐘,未來養老金發放的監管體系或將更加完善。 備註:參考自北青財經、《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等,具體請咨詢當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