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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支付?

什麽是農村合作醫療?

(壹)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合作醫療是中國農村社區通過集體和個人籌資,為農村居民提供低成本醫療保健服務的互助制度。它不僅是我國醫療保障體系中獨具特色的壹部分,也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早在抗日戰爭時期,解放區就有了由農民建立的合作醫療制度。新中國成立後,受土改後農業互助合作運動的啟發,壹些地方自發由群眾集資興辦公共衛生站和醫療站;1956年,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先進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也規定,合作社應負責成員因公受傷或生病的醫療,並應酌情給予勞動日作為補貼,從而首次賦予集體幹預農村社會成員疾病醫療的責任。隨後,許多地方開始出現以集體經濟為基礎,集體與個人相結合,互相幫助的集體保健站、合作醫療站或統籌醫療站。可以說,從建國到50年代末,農村合作醫療處於各地自發建設階段。

1959 165438+10月,衛生部在山西省稷山縣召開全國農村衛生工作會議,正式肯定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此後,這壹制度逐漸在廣大農村推廣開來。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轉衛生部黨委關於優先發展農村衛生工作的報告,強調加強農村基層衛生保健,極大地促進了農村合作醫療保障的發展。截至1965年底,山西、湖北、江西、江蘇、福建、廣東、新疆等1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市縣實行了合作醫療制度並進壹步推廣。即使在“文革”期間,由於合作醫療制度深受農民歡迎,到1976,全國已有90%的農民參加了合作醫療,基本解決了農村社會成員看病難的問題,為新中國農村醫療保障的發展寫下了光輝的壹頁。

然而,70年代末以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遭到破壞,開始走下坡路。1979 65438+2月,衛生部、農業部、財政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聯合發布《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試行稿)》。根據這壹章程,各地對農村基層衛生組織和合作醫療制度進行了重組,堅持農民自願參加的原則,強調自願參加和退出自由,改進了籌資方式。此後,雖然農村合作醫療在少數地區得到了恢復和發展。但隨著80年代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農村公務人員積累下降,管理不力,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未能及時加強指導。全國大部分農村原有的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的合作醫療制度解體或關閉,大部分村衛生室(合作醫療站)成為鄉村醫生的私人診所。根據15年對10個省份45個縣的調查,農村居民只有9.6%仍參加合作醫療,而自費醫療占81%。1986支持合作醫療的村數繼續下降到5%左右。當時只有上海郊縣,山東招遠,湖北武穴,江蘇。

20世紀80年代末,農村社會成員的醫療問題已經引起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壹些地方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農村的發展變化,也因地制宜地對傳統的合作醫療制度進行了改進,從而呈現出不同的模式。目前,農村合作醫療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壹個方面,已經列入國家衛生部門的發展規劃,正在逐步恢復和發展。

綜上所述,中國的合作醫療走了壹條曲折的道路,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不同。主要是因為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使其失去了集體經濟基礎,同時也沒有有效的政策引導。結果,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村社會成員從占農村人口的90%下降到1986占農村人口的5%左右,壹些地方出現了農民。農村合作醫療的曲折發展應該是現階段中國整個社會經濟改革和發展的深刻教訓。

(二)合作醫療的特點

在過去的幾十年裏,中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成功也有挫折,目前仍處於低潮,但特點鮮明。

1.合作醫療制度以農村居民為保障對象。在中國,城鎮居民壹般有免費醫療、勞保醫療或醫療社會保險制度,為疾病提供保健和醫療保險。然而,占全國總人口70%以上的農村社會成員缺乏必要的醫療保障。合作醫療作為農民在與疾病的長期鬥爭中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壹種醫療保障制度,已經成為解決農村居民醫療保健問題的主要依托。因此,合作醫療是農民創造的,是為農民健康服務的,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合作醫療以群眾自願參加為原則。合作醫療制度是合作社運動的產物,其本質是世界範圍內的群眾互助。它從壹開始就強調群眾自願參與的原則,通過政策引導、實施效果引導和群眾相互影響來吸引群眾參與。比如國家在政策上重視和支持合作醫療,把合作醫療當成農村居民辦實事;合作醫療制度本身的公益性和福利性使農民意識到它的好處;在群眾中的影響力也能促進農村社會成員的積極參與;正是在上述三個因素的引導下,合作醫療制度由農民自願參與,最終成為壹種醫療保健制度。在新的歷史時期,合作醫療仍應堅持群眾自願的原則,但這並不排除通過政策引導、政府支持等措施,引導群眾自願參與,使合作醫療成為農村社會的壹項群眾醫療保障制度。

3.合作醫療以集體經濟為基礎。幾十年來,合作醫療制度適應了農村合作社、隊的集體核算制度,其資金主要來源於集體公益金的補貼。社員看病只需交少量費用,所以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補償低。農村改革後,合作醫療制度走向低潮,正是因為失去了這種集體經濟的保障。從我國農村的現實條件來看,無論是富裕地區還是貧困地區,農民都不可能獨自承擔這個責任。保護和改善國民健康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雖然國家和各級政府不可能重走農村面臨諸多困難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老路,但也不能放任不管。因此,國家和社會對農村居民健康的責任將主要通過政策引導和農村集體經濟的貢獻來實現,農村集體經濟過去是合作醫療的經濟基礎,今後仍將是農村合作醫療的必要基礎。

基礎。

4.合作醫療的內容是全程服務。雖然合作醫療水平低,設施簡單,但從幾十年的實踐來看,它的內容非常豐富。在實行合作醫療的地區,不僅為農村社會成員提供普通門診和住院服務,還承擔兒童計劃免疫、婦女孕產期保健、計劃生育、地方病疫情監測等任務,開展各項預防工作、食品和飲用水衛生、愛國衛生工作等。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可見,合作醫療制度雖然建立在鄉鎮,是我國最低層次、最廣泛的醫療保障,但“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在很多方面對保障農村社會成員的健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即合作醫療站(點)自建,村委會管理。其資金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和村民共同承擔。實施對象僅限本村居民,個人享受合作醫療的範圍和標準由村裏制定。它是過去中國農村合作醫療的主要形式。比如1985,上海郊區3037個村,83.5%是村辦的。

2.村辦鄉管。在這種模式下,合作醫療站(點)仍由村委會建設,合作醫療資金由集體和個人共同籌集,但享受範圍和標準由村、鄉協商制定,資金由鄉衛生院或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統壹管理,資金由村核算,超支由村承擔。

3.農村聯合經營型。在這種模式下,合作醫療站(點)由鄉鎮、村共建。除了村集體和個人繳費外,鄉政府還補貼部分合作醫療資金;資金由鄉鎮統壹管理,鄉村分賬核算。留成和報銷比例由鄉、村協商確定,享受範圍和標準由鄉鎮政府統壹制定。比如1985年,上海郊區的農村合作醫療有13%屬於這種模式。

4.鄉鎮管理。在這種模式下,由鄉鎮政府負責合作醫療站(點)的建立,合作醫療基金由鄉鎮、村和個人共同籌集,鄉鎮統壹管理和核算,享受範圍和標準由鄉鎮統壹制定。

5.多方參與。在這種模式下,除了鄉、村兩級的農村基層政權外,還有其他地方參與籌建農村合作醫療站(點)。例如,上海金山縣和湖北監利縣在當地政府和群眾的支持下,初步建立了合作醫療保險制度。以金山縣試點鄉汀新鄉為例,該鄉成立“合作醫療健康保險管理委員會”,由縣衛生局、縣人保科、鄉政府參與管理協調,農村居民以戶為單位,鄉鎮(含村)企業以企業為單位自願參加,繳費登記,鄉鎮“健康管理委員會”發放醫療保健卡,憑卡按壹定比例補償醫療費用。據統計,從1987到1989,鄉* *籌集醫療保險基金107.5萬元,同期鄉鎮支付醫療費用143.5萬元,其中患者413.0萬元,醫保基金13.0萬元。

6.大病統籌。在這種模式下,合作醫療制度只負責農村社會中符合“大病”標準的醫療問題,壹般疾病不納入合作醫療範圍。例如,江蘇省高郵市實施了大病合作醫療制度。其基本內容是:每人每年統籌繳納約1.5元,存入鄉鎮專戶。所有農村社會成員壹次性報銷50 ~ 100元醫療費用的20%,100 ~ 500元費用的30~40%,以此類推,最高報銷70%。

7.混合保障型。壹些地方建立了包括合作醫療在內的完善的農村基層保障體系,如山西省潞城縣石窟鄉、湖南省臨湘縣源潭鎮鎮遠村等。,都建立了以合作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為基本內容的鄉鎮、村基層社會保障體系,具有網絡化、綜合性。

上述不同模式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都在探索和發展過程中,究竟是以村為單位還是以鄉為單位,是以單壹制度好還是以綜合保障好,目前還存在爭議。有的地方叫醫療社會保險或者醫療保險,這是不真實的。所以都屬於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在多方籌資、量入為出、提供綜合服務、保障居民健康等方面是壹致的。據1988中國農村醫療衛生制度課題組對16省20個縣的6萬多名農村居民進行了抽樣調查,其中30%的人參加了各種合作醫療。根據1993年《中國第三產業年鑒》數據,到1992年末,我國農村651031個村級醫療點中,由村或群眾集體設立的有294417個,占37%(個體醫生開辦的醫療點占44%,鄉鎮開辦的醫療點)。少數地區發展更快。以上海郊縣為例。經過合作醫療的建立-衰落-恢復過程,1992個村中有2875個村實行了合作醫療,占郊區農村的96.5%。可以看出,合作醫療正在廣大農村走向恢復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