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大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條各級計劃、城建、國土規劃、環境保護、農業、林業、交通、地質礦產、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物價、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七條鼓勵開展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學技術水平,推廣水土保持先進技術,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第二章規劃與計劃第八條水土保持規劃應當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並與國土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第九條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土資源調查評價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管區和重點治理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人民政府應當公布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管區和重點治理區,並設立標誌。第十條經批準的水土保持規劃是開發利用、保護水土資源和防治水土流失的基本依據。水土保持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或變更。確需修改或變更的,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壹條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本轄區內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管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年度實施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規劃和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重點治理區年度實施計劃確定的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專項資金,組織實施,並按照下列規定籌集水土保持資金:
(壹)小型農田水利補助費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二)從扶貧資金、農業綜合開發基金中提取壹部分;
(三)按照規定用於水土保持的以工代賑資金;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入的森林更新采伐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
(五)依法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費和補償費。
上述資金應專戶儲存,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批準後專項用於水土保持。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籌集或者吸收社會資金用於水土流失治理。第三章預防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種植、工程、農業耕作等措施,加強植被和水土保持工程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組織全民植樹種草,擴大植被覆蓋面積,防止水土流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設施。第十四條禁止在25度以上(含25度)的陡坡地種植農作物。
禁止在下列區域取土、挖砂、采石、堆放廢棄物和損壞植被:
(壹)崩塌、滑坡危險區;
(2)泥石流易發區;
(3)劃定水庫保護區;
(四)在鐵路、公路、渠道和河流兩側的保護區內。第十五條從事下列活動,必須形成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中必須包括水土保持方案;不需要形成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壹)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興辦電力、礦山、旅遊等工商企業;
(二)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等燒磚瓦和石灰;
(三)在城市和鄉規劃區內,開發建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或者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第十六條水土保持方案的內容包括:
(壹)建設項目的位置、面積和地形、地貌、植被;
(二)棄土、棄渣的位置、數量和面積;
(3)土壤侵蝕預測;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年度實施計劃;
(五)防治費用預算和投資效益分析;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