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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被紀檢委封了,解封都有啥程序

查封賬戶後解除查封的程序:

1、賬戶凍結後需法院出具解凍通知書或出具相關證明才能解凍;

2、個人不能對銀行賬戶解凍,但法院凍結賬戶具有期限限制,人民法院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期限為三個月。期滿未申請繼續凍結的,凍結自動解除;

3、凍結期滿後需要繼續凍結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之日的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繼續凍結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期滿前作出是否繼續凍結的裁定。

查封與凍結的區別:

1、針對的事物不同,查封所針對的是物,如動產及不動產,而凍結針對的是虛擬財產等,如賬戶或帳號等;

2、查封,是對不動產或者體積較大且難以移動的財產加貼封條,原地封存,不準被執行人移動或者處分的壹種限制性措施。凍結,即無形的財產權益采取的禁止轉移、使用和處分的壹種限制性措施,如被執行人的存款、資產、債權所采取的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賬戶凍結後需法院出具解凍通知書或出具相關證明才能解凍。個人不能對銀行賬戶解凍,但法院凍結賬戶具有期限限制,人民法院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期限為三個月。期滿未申請繼續凍結的,凍結自動解除。凍結期滿後需要繼續凍結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之日的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繼續凍結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期滿前作出是否繼續凍結的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壹。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債務已經清償的;

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