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緩解他們在生活上的特殊困難,根據當前的經濟條件,特制定本條例。第二
本條例的實施,采取重點試行措施,壹旦實施取得成績,取得經驗,再行推廣。其適用範圍目前暫定為以下企業:
職工100人以上的國營、公私合營、私營和合作廠礦及其附屬單位和企業管理機關。
b、鐵路、航運、郵電企業及附屬單位。文章
對於不屬於第二條第壹款和第二款範圍的企業和季節性企業,勞動保險事宜可由各企業行政方面或由雇主與工會基層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協商規定。第四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工作的工人、職工(包括學徒工),除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國籍,均適用本條例。第五條
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工作的臨時工、季節工和試用人員的勞動保險待遇,在本條例實施細則中另行規定。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的企業,因經濟特殊困難難以維持,或者尚未正式開業的,經企業行政方面或者管理層與工會基層委員會協商同意,並報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執行本條例。第二章勞動保險金的收取和保管第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險費用,全部由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行政部門或雇主負擔,壹部分由企業行政部門或雇主直接支付,另壹部分由企業行政部門或雇主支付,交工會組織處理。第八條
凡依本條例實施勞工保險之事業,其行政方面或雇主,須按月繳納各事業全體職工工資總額之百分之三作為勞工保險金。此項勞動保險費不得從職工工資中扣除,也不得單獨向職工征收。第九條
勞動保險金的收取和儲存方法如下:
壹、企業行政或管理人員,應根據上月工資總額計算,在每月1日至10日的期限內,壹次到中華全國總工會指定的國家銀行領取勞動保險金,以支付當月的勞動保險金。
b、前兩項勞動保險中,企業行政或用人單位每月繳納的勞動保險費全部存入中華全國總工會,作為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總勞動保險基金。自實施第三個月起,每月勞動保險費的30%存入中華全國總工會,作為壹般勞動保險基金;70%的資金存入企業工會基層委員會,作為勞動保險基金,用於支付按本條例規定應支付給職工的退休金、補貼和救濟金。第十條
行政部門或各企業用人單位逾期不繳或欠繳勞動保險費時,應按日加收滯納金,其數額為欠繳部分的1%。如果在20天內仍未支付,對於國有、公私合營和合作社經營的企業,工會基層委員會應通知當地國家銀行從其資金中扣繳;對私營企業,工會基層委員會應向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報告,並追究企業管理層的責任。第十壹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委托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勞動保險。第三章各項勞動保險待遇的規定第十二條
工傷和傷殘待遇的規定:
壹、職工因工負傷應在企業的醫療診所、醫院或專門醫院接受治療。企業醫療診所、醫院或專科醫院不能治療的,由企業行政部門或用人單位轉往其他醫院治療,住院期間的治療費、藥費、住院費、夥食費、醫藥費全部由企業行政部門或用人單位承擔。醫療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B.職工因工致殘,按下列情況由勞動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工傷撫恤金或工傷傷殘補助金。
1.如果壹個人在完全喪失勞動力並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幫助後無法工作並辭職,其工傷殘疾撫恤金的金額將為其工資的75%,並將支付至其死亡。
二、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辭職後,因工傷殘撫恤金金額為本人工資的60%,壹直支付到本人恢復勞動力或死亡。
第三,對部分仍能喪失勞動力的職工,由企業行政或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崗位,並根據其傷殘後喪失勞動力的程度,發給工傷傷殘補助金,直至退休或死亡,數額為其傷殘前工資的5%至20%,但復工時隨其工資的總額不得超過其傷殘前的工資。具體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
四、殘疾狀況的確定和變更,由殘疾審查委員會審查。具體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