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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政策

(壹)凡參加我市新農合的農村居民和隨參合父母享受新農合醫療待遇的新生兒,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之壹的,納入農村大病醫療救助範圍:

1.首診或主要診斷為兒童白血病(0-14歲)、先天性心臟病(0-14歲)、終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藥結核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癌、食管癌、胃癌、結腸癌等的農村居民。對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危重孕產婦等22種重大疾病,經新農合報銷後,新農合報銷政策內個人費用累計超過3000元(含3000元)、政策外個人費用(含3萬元)累計超過3000元(含3萬元)。

2.除上述22種重大疾病外,農村居民年度住院和大病門診醫療費用,經新農合報銷後,新農合報銷政策內年度累計個人費用2萬元以上(含2萬元),政策外年度累計個人費用4萬元以上(含4萬元)。

3.新農合報銷政策外費用設定為醫療費用總額上限,壹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外費用為10%(含10%,下同),二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為20%,市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和市外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為30%。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納入農村大病醫療救助範圍:

1.未經批準到市外或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

2.公共衛生服務範圍內發生的醫療費用(如預防接種、婚前醫學檢查、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等。)由政府安排專項資金;

3 .美容、減肥、陪護等非疾病診療費用;

4.因工傷事故、醫療事故、交通事故、打架鬥毆等責任方明顯的,因酒駕、無證駕駛、盜竊搶劫、自傷、自殺、吸毒等造成的自傷。;

5.墮胎、流產及其他計劃生育措施發生的費用。

(3)農村大病醫療救助標準。

1.患22種重大疾病的農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門診納入新農合報銷政策,個人累計費用每年超過3000元的,按照6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超出新農合報銷政策的費用超過3000元,按20%的比例給予救助。

2.農村居民除患22種重大疾病外,其住院和大病門診納入新農合報銷政策範圍內年度自費2萬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累計超過新農合報銷政策的費用4萬元以上,按20%給予救助。

3.農村大病醫療救助費用和救助金額累計時間按自然年度計算,年度救助金額封頂65438+萬元。

(四)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實施時間。

農村大病醫療救助自1,2012年7月起實施,1,2012年7月至本意見實施前屬於大病救助範圍的醫療費用,以及繼續住院至1,2012年7月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發放,農村居民回參。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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