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分娩2750元;
2.助產3500元;
3.剖宮產4500元。
4.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償,市本級統籌範圍內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含孕期檢查費用)補償定額標準為2300元。
5 .符合規定補償限額標準內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6.超過定額標準的,超出部分由職工個人承擔1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寧波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1.職工生育期間必須處於在職狀態,所在單位已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並履行了繳費義務,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
2 .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且繳納生育保險費滿壹年以上的;
3.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寧波市生育保險報銷申請材料:
1.《寧波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核定結算表》壹式兩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2 .《寧波市企業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學證明申請表》壹式兩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3.生育(計劃生育)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壹寸照片;流產手術必須提供b超報告;
5.生殖健康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
6.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 .出院小結或門診醫療診斷證明;
8.醫療費用發票(包括孕期檢查和分娩);
9.雇主的收據憑證。
法律依據: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產假天數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工資。生育津貼標準高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差額;低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補足差額。女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以下福利待遇:
(壹)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生育壹個子女延長產假60天,生育兩個或三個子女延長產假90天,自生育之日起按自然天數計算;不影響晉升、調薪、計算工齡;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3)子女三周歲以內,夫妻雙方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育兒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方因失業、靈活就業等非可保原因未享受產假和生育津貼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給予適當經濟補助,具體對象和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