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即使壹家基金公司的股東或者同部門的其他公司破產,對基金公司的影響最多也就是分散精力、管理真空、人事變動等軟效應。由於基金資產是獨立的,與基金公司分開管理,基金公司股東乃至基金公司本身的破產在法律上不會對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直接影響;
3.即使在最嚴重的情況下:基金公司本身破產,基金持有人的資產仍受法律保護。基金公司的債權人不能對基金的委托資產主張賠償。這類似於信托。其實國內的基金本身就是壹種廣義的信托。信托資產受到保護。
4.基金會不會清算解散嗎?比如因為跌的太多?
根據我國基金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不足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不足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說明原因,並將解決方案報送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權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批準後宣布基金終止。
所以,沒有對基金進行強制平倉,符合要求的都是向證監會報告。提議的解決方案不壹定是清算。
如果有可能接近平倉條件的基金,主要是發行量不大的小盤。其中大部分是今年以來發行的新基金。因為基民對基金的信心已經大大降低,新基金的發行本來就不足。有的只融資了幾個億,離5000萬也不遠了。而那些誕生在股市高點時期的基金,有的壹出來就被搶購壹空,有的壹天中間就打開申購,馬上就增重了。他們超級大,有幾百億,瘦駱駝比馬大。仔細想想很不公平,但我也無能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