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投資於股票的目標比例為基金資產凈值的95%,本基金投資MSCI中國A股指數成份股的比重在50個交易日內不持續低於組合中股票市值的80%。
⒉參與股票壹級市場的市值配售以及MSCI中國A股指數成份股的增發和配股。
⒊在成份股之外的股票投資,僅限於未售出的申購新股、預期將調整入指數成份股的個股以及增強性投資中替代成份股的其他個股。
⒌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資決策
(壹)投資策略
⒈投資組合原則及選擇標準
(1)投資組合的基本原則
(2)投資組合構建
1)股票指數化投資組合構建:
2)增強性投資選擇標準:
②因流動性太差而導致無法按照指數標準權重建倉的個股;
③存在重大違規嫌疑,被監管部門調查的個股;
⑤其他特殊個股,例如預期將從指數中剔除的個股等。
對於以下個股,本基金將考慮納入組合或增加投資權重:
②由於其他成份股的建倉困難而被選擇作為替代的個股;
④其他特殊個股,例如預期將納入指數的個股等。
(3)指數化增強性投資管理的限度和控制
本基金以指數化投資為主,增強性投資為輔,為控制因增強型投資而導致的投資組合相對指數標準結構的偏離,本基金選擇以跟蹤偏離度為標準,對積極投資行為予以約束,以控制基金相對指數的偏離風險。
其中:= 第i日基金組合收益率 - 第i日比較基準收益率
n為計算區間,本基金選定為30個交易日
除此之外,本基金對增強性投資的其他限制包括:
⒉投資管理的基本程序
(1)投資決策程序
1)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對階段性的投資組合資產分配比例和行業權重相對指數的偏離度作出檢討和決議;
2)金融工程小組利用集成市場預測模型和風險控制模型對行業、個股和市場的預期收益進行測算,研究部門從基本面分析對行業、個股和市場走勢提出研究報告,開放式基金註冊部門提供申購、贖回的動態情況,供基金經理參考;
3)基金經理小組根據對以上因素的判斷,初步決定投資組合,包括股票、現金以及其他投資品種的比例,行業、個股和整體投資組合相對指數的偏離度,以及新股配售等壹級市場操作的參與力度;
4)基金經理小組根據交易情況的反饋報告,對組合進行適度調整,對於需調整的個股,研究部事先提供備選的其他股票;
5)風險分析小組對基金投資組合偏離風險進行評估,並提出偏離的歸因分析報告,在組合跟蹤偏離度超過0.5%時提出預警;
6)監察稽核部對投資程序進行稽查並出具稽查報告。
(2)投資操作程序
1)基金經理根據指數的標準構成,在設定的調整範圍內定出組合中各個股票的比例關系,輸入交易系統;
2)需買入股票時,交易員啟動組合交易系統,系統按事先設定的個股權重統壹下單買入,需賣出股票時,系統統壹下單賣出;
3)對於需調整或組合交易出現困難的個股,基金經理可獨立發出指令,交易員可在交易時間內進行單個品種操作;
4)投資部定期對指數化投資組合進行跟蹤偏離度的測算,若跟蹤偏離度超過允許的範圍,則對組合進行調整;
5)當發生新股申購和MSCI中國A股指數成份股的增發時,研究部提供擬發行新股企業和增發企業的研究報告;投資部根據研究報告進行新股申購和增發;
6)本基金建倉期為3個月。
(二)投資限制
基金管理人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運作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投資組合應遵循下列規定:
(1)本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0%,但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的總和,不超過該證券的10%,但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情形除外;
(3)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比例限制。
禁止用本基金資產從事以下行為:
(1)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基金;
(2)以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於基金名下的資金買賣證券;
(3)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
(4)從事可能使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5)將基金資產投資於與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
(6)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