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設立的程序
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包括四個主要步驟。
(1)確定基金性質。按組織形態不同,基金有公司型和契約型之分;按基金券可否贖回,又可分為開放型和封閉型兩種,基金發起人首先應對此進行選擇。
(2)選擇***同發起人、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制定各項申報文件。根據有關對基金發起人資格的規定慎重選擇***同發起人,簽訂“合作發起設立證券投資基金協議書”,選擇基金保管人,制定各種文件,規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人的責、權、利關系。
(3)向主管機關提交規定的報批文件。同時,積極進行人員培訓工作,為基金成立做好各種準備。
(4)發表基金招募說明書,發售基金券。壹旦招募的資金達到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或百分比,基金即告成立,否則,基金發起便告失敗。
2.申請設立基金應提交的文件和內容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基金發起人在申請設立基金時應當向證監會提供的文件有:
(1)申請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基金名稱、擬申請設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類型、基金規模、存續時間,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購和贖回安排、擬委托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以及重要發起人簽字、蓋章。
(2)發起人情況 包括發起人的基本情況、法人資格與業務資格證明文件。
(3)發起人協議 主要內容包括:擬設立基金名稱、類型、規模、募集方式和存續時間;基金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具體說明基金未成立時各發起人的責任、義務;發起人認購基金單位的出資方式、期限以及首次認購和在存續期間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擬聘任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發起人對主要發起人的授權等;
(4)基金契約與托管協議
(5)招募說明書
(6)發起人財務報告 包括主要發起人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審計的3年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以及其他發起人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
(7)法律意見書 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對發起人資格、發起人協議、基金契約、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擬委任的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資格,本次發行的實質條件、發起人的重要財務狀況等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8)募集方案 包括基金發行基本情況及發行公告。 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時,除應報送上述材料外,基金管理人還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開放式基金實施方案及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