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工資主要按照員工的第三種勞動,即固化勞動來支付。是典型的以成績論英雄,以實際和最終的勞動成果決定員工工資的工資制度。績效工資制度可以提高工作績效。如果它能更好地發揮作用,雇主必須確信他們能有效地評估工作績效。傳統的績效工資制度通常是個人績效,對員工績效提升的認可形式通常是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增加基本工資。與傳統工資制度相比,績效工資制度的主要特點如下:
1,有利於將員工薪酬與可量化績效掛鉤,將激勵機制融入企業目標與個人績效的關系中;
2.有利於薪酬向業績突出者傾斜,提高企業效率,節約薪酬成本;
3.有利於突出團隊精神和企業形象,增加激勵和員工凝聚力;
4.績效薪酬在薪酬總額中占比高,增強了企業薪酬的有效性。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八條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
失業保險調節基金以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籌集。
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時,由失業保險調節基金和地方財政補貼調劑。
失業保險調劑金和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籌集、調劑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壹條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監督。
按照國家規定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存款利率和債務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並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