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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價格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難點和困難是什麽,如何規範解決?

壹、當前價格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壹)機構設置體系混亂。機改前,城市的物價部門由政府直接管理,是壹個獨立的整體。2001機構改革後,全市10個區縣的7個物價部門不再獨立,甚至肢解分割,執法主體由物價部門變為發展規劃部門。目前市裏有四種形式:壹是單設,仍按壹級局對待;二是單壹編制,經費和人員獨立,但在管理上作為二級局對待;三是隸屬於發展規劃部,經費和工作獨立;四是並入發展計劃局,保留物價局的牌子。

1,執法主體地位弱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物價局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執法主體。但是,目前我國大部分的市區和縣都不是價格主管部門,所以不是壹個完整的、獨立的法人實體,這給價格行政執法和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影響。

2.物價檢查員的人員配備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執法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但實際情況是,檢查人員的身份並未得到確認。機改後,過去提到的三個人員,即稅務所、工商所、物價檢查所,都得到了圓滿解決,唯獨物價檢查員沒有解決。目前,全市共有事業編制檢查員60名。雖然是公務員管理,但是在工作經費、人員晉升、晉級等方面都是事業編制管理。,造成了檢查人員對工作的不安和困惑。

3.政令不暢。機改前,區縣物價部門直接對政府負責。機改後,由於機構設置的變化,上下工作不正、不暢、不協調,不能正常參加地方黨委、政府的會議,不能及時看到有關文件,給物價工作的上傳下達和政令暢通帶來了很大困難。

4.力量薄弱,人員結構老化,不利於價格管理的發展和隊伍建設。目前除了翠屏區人員實力相對較好外,其他縣區物價人員10多人,只少了5人。區縣管理面積比較大,只能應付工作上的事情,尤其是農村市場的價格管理還處於真空地帶。此外,人員結構老化。據統計,全市* * *價格人員146人,40歲以上的約占60%。新生力量得不到補充,不利於隊伍建設和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政府現行的市場價格控制和管理手段落後。雖然對改革後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可以繼續采取政府傳統的價格控制和管理方式,但放開的價格已經完全不合時宜。但是,適應市場經濟的新的調控和管理方式並沒有形成。因此,在調控和管理市場價格時,我們往往遵循傳統的老方法。搞不好,政府直接調控過多,走計劃經濟老路,會侵害價格主體權益,限制市場經濟機制的作用。

(3)由於價格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調控管理不到位,價格誠信低下,價格欺詐普遍存在,惡性價格競爭被禁止,價格壟斷時有發生,哄擡價格、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依然存在。

(四)價格管理手段單調乏力。根據1998年5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實施價格管理的主要手段是經濟手段,輔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但在實際工作中,價格管理的手段仍以行政手段為主,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由於價格立法的滯後和價格法本身的不完善,修改補充沒有及時到位;同時,《價格法》頒布後,沒有相應的配套法規,影響了價格執法的效果。比如不正當價格行為(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物價,推動商品價格上漲過高),只是《價格法》第十四條籠統規定,但實際工作中如何界定,如何舉證?這些問題都沒有明確的配套法律法規。導致物價部門無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部分商品漲價。

缺乏有效的價格控制手段。如利用價格調節基金調節市場,平抑物價,確保穩定。根據《價格法》第二十七條,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據了解,自1996取消價格調節基金以來,除個別地方外,沒有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後來雖然建立的呼聲很高,但這幾年物價運行比較平穩,沒有引起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特別是去年和今年價格運行的上升趨勢,面對當前的形勢,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無從下手,無法發揮價格調控的作用。

二、對策建議

(壹)進壹步理順價格管理機構。作為政府主管價格的行政機關,其機構設置的多樣性已經證明弊大於利。因此,政府要想實施有效的價格管理,就必須完善價格管理機構,解決價格管理混亂的問題。首先,修改價格法時,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價格工作的功能定位、地位、設置形式和規模,並盡可能做到上下壹致,以利於政令暢通。二是做好穩定隊伍、穩定人心的工作。要盡快解決督察員的編制問題,這直接關系到個人的切身利益。這個問題解決不好,會導致價格團隊的動蕩,人心不穩,不利於團隊建設。第三,適當充實價格隊伍,解決價格隊伍弱的問題。

(2)轉變觀念,改進服務。首先,政府的價格調控要由單向調控變為雙向調控,防止通貨膨脹和價格過度下跌;從註重商品和服務價格管理到並重商品價格、服務價格、要素價格、無形資產和各種收費管理;從重視城市價格管理到城鄉經濟管理並重,加強農業價格收費管理,促進農民減負增收;價格政策的導向從過去註重利用價格政策籌集建設資金,轉變為註重降低社會經濟生活運行成本。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價格監測、預警和預測體系;進壹步完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制度。三是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制定限時辦結制度和服務承諾制度。

(三)建立健全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加快價格調節基金立法步伐,進壹步增強政府調控市場價格的能力。

(4)建立和完善價格法律體系。要圍繞價格法和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的價格行為規則,修訂、補充和完善價格法規體系。通過立法,放開商品價格,盡快制定和完善定價原則和方法,建立壹套市場規則,實現競爭有序的法治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