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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金會登記(設立、變更、註銷)?

申請條件

(壹)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禁止性要求

(壹)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後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並向社會公告。

(二)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1、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2、符合註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1、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2、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3、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4、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5、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6、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四)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

申請材料

辦理流程

市民政局受理-推送市文廣新局審核、作出決定-推送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