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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刑事犯罪涉及的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刑事案件都會涉及到贓款贓物。如果涉及到錢和贓物,就要追繳涉案財物。如果追回,則上繳國庫。那麽如何認定刑事犯罪中的涉案財物呢?我整理壹下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壹,如何認定刑事犯罪中的涉案財物

在刑事犯罪中,涉案財物是指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全部財物,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應當全部追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二、贓物和贓款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由於查封、扣押、凍結的主體不同,人民法院判決後對立案財產的處理程序也不同。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應當審查偵查機關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款物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原始憑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應當通知金融機構將其上繳國庫,然後將判決書送達有關金融機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發送執行回執。

2.依法不移交查封、扣押、凍結的款物、贓物的,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由原審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上繳國庫,同時將通知書和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機關應當在收到執行通知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發送執行回執。

3.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生效法律文書處理。除依法返還給傷者的以外,壹律沒收,上繳國庫。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應當全部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因此,如果是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可以認定為涉案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