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對1個設區市的1100個縣(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的覆蓋範圍和待遇標準進行省級統壹,規範大病保險管理制度和經辦服務要求,統壹推進大病保險工作,解決了以往地方大病保險政策管理碎片化的問題。
最高支付限額不低於654.38+0.2萬元。
想法
指出在我省城鎮居民年度累計政策範圍內,個人承擔的部分醫療費用納入大病保險支付的起付標準,各設區市可參照當地統計部門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供養情況。
分配收入的確定;農村居民的起付標準參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確定。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參保人員,最低門檻降低50%。
2012年,江西城鎮居民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達到18萬元,最低不低於12萬元。統計顯示,目前,全省享受大病保險待遇的城鎮居民總數已達19527人,報銷總額167萬元,有效減輕了參保群眾的大病負擔。
報銷比例不低於50%
想法
見規定,城鎮居民在基本醫療保險補償範圍內,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按原《江西省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贛人社字
[2009]232號)待遇規定繼續由大病保險基金支付。在年度累計政策範圍內,個人承擔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基金按照不低於50%的比例支付,具體支付標準另行規定。
由各設區市自行確定。
農業
新農合補償的村居民,全年累計個人負擔部分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和實際住院在統籌地區即需個人負擔的政策範圍外的費用,由大病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給予保護;大病和住院補償方式補償的大病門診醫療費用納入大病保險基金保障範圍,設區市可規定支付範圍不予支付。
根據規定,納入大病保險的農村居民醫療費用為0-5萬元,補償比例不低於50%;5-65438+萬元,補償比例不低於60%;超過65438萬元的,補償比例不低於70%。
2015年實現城鄉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全覆蓋。
2012年,江西省實現了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全覆蓋,意見規定,到2015年,力爭基本建立覆蓋全省所有城鄉居民的大病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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