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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省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壹、改進預算編制工作。堅持預算編制的科學性、規範性,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年度預算應當包括:壹般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壹般預算的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基金預算按類別編列。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預算法要求編制好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應綜合預算內、外資金,編列到目。省政府及財政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前,將省級預算草案編制完畢。?二、加強預算的初步審查工作。對省級預算的審查,應當按照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進行。省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有關省級預算編制的情況,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的壹個月前(特殊情況另定),將省級預算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由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上壹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省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審查的重點是:預算編制的依據及指導思想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要與本省經濟建設、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方針相適應;內容要真實、完整,收支要平衡;為實現預算擬采取的措施要切實可行;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省財政部門提交的材料包括:省級壹般預算收支表、確定報送的部門預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預算表以及必須提供的預算編制依據和有關說明等。?三、做好預算審查批準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對全省和省級預算草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全省和省級預算的決議,省政府應當貫徹執行,有關部門要按時批復預算、撥付資金。?四、加強省級預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監督。省級預算超收收入主要應用於彌補省級財政歷年赤字和其他必要的支出。省級預算執行過程中,需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省財政部門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及時報送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其數額超過原批準預算收入總額10%時, 由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作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五、嚴格控制不同科目之間預算資金的調劑。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嚴格按照預算科目執行。省級預算安排的農業、科技、教育和社會保障預算資金的調減,須經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六、加強對省級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工作。在預算執行中,若原批準的平衡預算預計出現赤字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必須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於當年10月15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省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預算調整情況,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批省級預算調整方案的15天前,將省級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提交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七、做好省級決算的審查批準工作。省級決算草案應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或變更數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示。

省級決算草案與批準的預算差別較大時,應說明原因。省級決算草案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省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批準的20天前,將省級決算草案連同當年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壹並提交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查。?八、加強對省級預算執行的審計。省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省級預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審計作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決定,被審計單位都應當認真執行。省審計部門應當及時向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審計結果及開展審計工作的情況,省政府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對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省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九、加強對全省和省級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做好全省和省級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監督的重點是: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全省和省級預算決議的落實情況;全省和省級預算收支執行情況;財政預算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財政政策的執行情況等。省財政部門應當每年至少兩次向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上述情況。?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省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按規定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要加強預算管理;對暫時不納入預算管理的,要編制收支計劃和決算。省政府應每年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外資金收支及監督管理情況,接受省人大常委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