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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十級傷殘工傷賠償標準

在安徽省宣城市,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的,停工期間除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資福利待遇外,享受以下待遇:

壹、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壹次性傷殘津貼為7個月工資;

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以安徽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為4個月,用人單位支付的壹次性就業補助金為5個月。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

國務院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0個月,八級傷殘8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十級傷殘4個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七級傷殘20個月,八級傷殘15個月,九級傷殘10個月,十級傷殘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