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其中,單位承擔壹部分,個人承擔壹部分,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單位代扣,壹般當期繳納。所以在繳費的時候,員工應該繳納的部分,應該由單位先承擔。
1.本期付款的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註:單位負擔部分)
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註:個人負擔部分)
貸款:銀行存款
2.發放工資時,單位支付的部分予以收回,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進行賬務處理。
借方:應付職工。
貸款: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
3.如果當期沒有支付。
(1)現行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養老保險費
貸款: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2)發放工資時,應扣除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借方:應付職工。
貸款: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4.今後企業代扣養老金的會計處理交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貸款:銀行存款
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在“其他應付款”中核算,員工個人負擔壹般從工資中扣除。其他應付款是指企業應付的除稅金和股利以外的其他應付款,包括應付教育費附加、應付礦產資源補償費、應付住房公積金等。雖然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在其他應付款中沒有明確核算,但很多行業的會計人員都通過其他應付款核算了這部分社會保障支出。
財政部規定,各類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統籌,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外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勞動保險費計入成本(費用),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本條規定了辦理社會保險費的基本原則。壹、執行本通知規定的企業包括各種類型和所有制的企業;二是企業負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計提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其他應付款”;三是企業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雖然文件中只提到“作為勞動保險費計入成本(費用)中”,但並沒有明確在哪個具體的成本、費用賬戶中,但由於社會保險費是國家統壹支付的費用,不屬於工資總額的壹部分,也不屬於生產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應該直接作為期間費用記入管理費用賬戶中。支取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其他應付款”;四是職工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由企業代扣代繳。從職工工資中扣繳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其他應付款——職工個人保險費”。
簡而言之,企業的工資和養老保險費應隨生產成本壹起結轉,其扣除項目與相應的生產成本等因素保持壹致,從而理解“支付”和“給付”的含義,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和稅務操作。
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
根據國家規定,企業按照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計入成本(費用),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繳存比例。本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包括正式職工和人事關系、工資關系在本企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應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繳納,企業不承擔。
企業要註意的是,每月發放的住房補貼雖然在會計上要求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但不隨職工工資計入企業成本,也不能作為計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費的依據,更不能作為計繳住房公積金的依據。在企業所得稅中計算應付職工工資增長時,要註意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扣除住房補貼(並非某些企業發放的全部住房補貼)。
另外,企業發放的住房補貼,是抵扣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關鍵問題是繳納的基數和比例要符合政策。壹般來說,對於發放工資沒有分項的企業,最好按照企業計稅工資提取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職工住房補貼基數,這樣在稅務檢查時更容易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
三、除“三險壹金”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如何處理?
“三險壹金”只是社會統籌中的四項。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我國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將逐步建立起來。據了解,各地還有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簡稱“五費”。這就導致了其他社會保險費的稅務處理。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根據不同險種的統籌範圍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免征稅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總理令第375號)第三條規定,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的規定執行。第十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動部第504號[1994])第四條規定,生育保險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生育人數、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費用確定,並可根據費用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計入企業管理費用。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因此,除“三險壹金”外,其他社會保險費,如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都是同壹性質的社會保險費,主要由稅務部門征收。因為員工不繳費,所以不存在個人所得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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