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每月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年度職工人數×當地規定的安置比例-殘疾職工人數)×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5438+2月。
企業在職職工是指企業內職工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1年以上(含1年)的人員。
企業上壹年度職工人數,按單位上壹年度年平均職工人數計算(結果必須四舍五入為最接近的整數)。壹般來說,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人數_上年職工人數之和12個月÷12。季節性就業應轉換為年平均就業人數。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用工人數。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合同超過1年,中途辭職或退休,或僅在下半年簽訂合同超過1年的,該職工計入在職職工平均人數。年平均職工人數=職工人數×算術平均職工人數÷12月(結果應四舍五入為最接近的整數)。
在計算中,殘疾人數是指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人數(企業已安置殘疾人10人但未申請審核或因其他原因錯過殘疾人就業申請時間的,殘保金按未安置殘疾人就業計算)。
剩余保險金能減少嗎?
壹、國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三年內,安排殘疾人就業且從業人員不足20人(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交保障金。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三年內從業人員不足20人(含)的小微企業調整為從業人員不足30人(含)的企業。調整免征範圍後,工商登記註冊不滿三年、從業人員不足30人(含)的企業,可在剩余期限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二,按殘疾人比例。
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用人單位可以免繳殘保金。另外,按照地區規定,超過安置比例的用人單位可以獲得壹定的財政獎勵(這裏的獎勵資金壹般是從當地政府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支出,也是殘保金的使用方式之壹。)
第三,其他救濟政策
根據國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用人單位可以申請減繳或者緩繳保證金。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制定。雇主因減少或延期繳納保證金而應繳納的保證金金額最長不得超過65,438+0年,申請延期繳納保證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批準減免保證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每年公布壹次。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批準。
實際上,2020年的殘保基金月度計算公式和上壹年的計算方法沒有區別。壹個因素是看殘疾人比例,另壹個因素是看年社會平均工資和從業人數,然後按照壹定比例計算,就是失業殘疾人需要繳納的傷殘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