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償還,但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救助基金應當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壹)施救費用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
2.由交通事故責任者償還。施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事故發生後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應當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施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救助基金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事故壹方必須是機動車,事故必須發生在道路上,對受傷的受害人支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對死者家屬支付喪葬費。其中壹個條件不滿足,就不晉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無論機動車是否有強制保險,警方都應主動通知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救助基金應當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壹)施救費用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
依照法律規定,受害人的喪葬費或者搶救費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應當由救助基金支付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支付。
救助基金壹般在接到救助時起72小時內墊付受害人的救助費用。特殊情況下,搶救費用超過72小時的,醫療機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