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住宅區的屋頂是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公共部分。小區沒有物業管理,沒有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居民應由社區組織進行統壹維修,費用不變。
第七十條
業主擁有住宅、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進行共管。
第七十壹條
業主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擴展數據:
根據《住宅區* * * *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文章
本辦法所稱* * *用部位,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室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等。* * *設施設備指住宅小區或單體房屋。
建設費用已分攤至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增壓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供熱線路、燃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水池、水井、非經營性停車庫、公共體育設施和房屋所使用的設施設備。
第四條
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的,應當建立住宅部位和設施的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當符合《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稅字[1998]第7號),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五條
商品房在出售時,購房者和售房單位應簽訂相關維修資金支付協議。購房者應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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