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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頂格處罰前海人壽的背後有什麽深義?

2月24日,在保監會主席項俊波那句“不容許保險被金融大鱷所借道和藏身,壹旦挑戰監管底線,堅決將其驅逐出保險行業”話音落地的第三天,保監會便祭出了中國保險業史上堪稱最嚴厲的頂格處罰——身為前海人壽掌舵人的姚振華,董事長任職資格被撤銷的同時,還被禁入保險業10年。

公司及壹眾部門負責人均被罰、時任董事長被下逐客令,保監會昨日對前海人壽的重罰,無不體現出當下“嚴”字當頭的保險監管主旋律,震懾作用不言而喻。

業內權威專家在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市場不要把個例跟保險資金正常的股權投資和資金運用聯系到壹起,認為股權投資會逐步受到限制。事實上,資本市場壹直倡導培育機構投資者,保險機構資金量大、期限長,是資本市場非常成熟的投資者,保險資金股權投資的市場化方向不變。

前海人壽被揭六宗罪

去年12月,壹條保監會派出專項檢查組入駐前海人壽的消息不脛而走,激起了千層浪。檢查組此次前去,是要摸底調查前海人壽的公司治理規範性、財務真實性、保險產品、業務和資金運用的合規性。

時隔兩個半月後,保監會作出回應,同時亮出了檢查結果。保監會昨日在其官網公示了對前海人壽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狠揭前海人壽六宗罪。其中壹項是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其余五項均是關於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的行為。

第壹宗罪: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前海人壽在就2015年11月增資活動提交的相關報告中,作出股東增資資金性質為自有資金等陳述。經查,相關增資資金情況與報告陳述不符。

第二宗罪:權益類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後投資非藍籌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壽在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後,投資了多只非藍籌股。

上證報記者在翻閱相關政策後發現,根據彼時保監會出臺的臨時性救市政策,保險公司可以在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後,將上限再放寬至40%,但前提是:超過30%後進壹步增持的必須是藍籌股。

第三宗罪:辦理T+0結構性存款業務。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在某銀行辦理T+0結構性存款業務。

第四宗罪: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不符合監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以間接投資股權方式,認購深圳某產業基金企業(有限合夥)等多只基金份額,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註冊資本、管理資產等方面,未達到保監會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要求。

第五宗罪: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資質情況。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向保監會提交的相關產業基金、股權投資基金項目材料報告,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資質情況。

第六宗罪:部分項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擔保。前海人壽投資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項目、某度假酒店項目等項目,項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壽股東進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規定提供擔保。

姚振華不服?監管有鐵證!

對於以上六宗罪,李明、遊海、程靖剛、黃皓、李濟偉、孫磊……這些前海人壽的相關部門負責人,均被指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因此,保監會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表示,根據保險法相關條例,對前海人壽分別罰款50萬元、30萬元;對李明警告並罰款8萬元,對遊海警告並罰款8萬元,對程靖剛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李濟偉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黃皓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孫磊警告並罰款10萬元。

而作為前海人壽掌舵人的姚振華,根據保險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壹百七十七條,保監會給予其撤銷任職資格並禁止進入保險業10年的處罰。

從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可見,姚振華起先對處罰不服,認為:向保監會提交相關資料的行為只是屬於“重大遺漏”,雖然他作為董事長對該行為負有領導責任,但非直接責任,該行為並非情節嚴重。

於是,姚振華請求減輕處罰,且認為撤銷任職資格和行業禁入並用屬於重復處罰。同時,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也都向保監會提出,其主觀上不存在違法違規的故意,請求免予處罰。

但保監會拿出了鐵證:上述違法行為有相關事實確認書、公司報告、銀行流水記錄、相關人員調查筆錄及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且保監會在復核後認為:前海人壽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事實清楚,情節嚴重,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姚振華給予撤銷任職資格和行業禁入處罰,符合保險法的規定,且相關責任人沒有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情形。最終,保監會對前海人壽、姚振華、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嚴”字當頭是今年保險監管主旋律

近年來,隨著保險市場快速發展,激進投資、集中舉牌、壹致行動人並購等跨行業跨領域的新問題新情況開始顯現。對此,保監會及時健全和完善監管制度,對有關公司果斷采取了暫停開展新業務、暫停申報新產品、暫停股票投資、約談相關責任人等壹系列監管措施,並對前海人壽等公司派出專項檢查組開展現場檢查。

“嚴”字當頭,可謂是今年保險監管的主旋律。對此,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次是頂格處罰。“他說,保監會此前對違規的保險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有過多次處罰,但因為2016年前海人壽及其控股股東舉牌萬科的事件成為社會熱點,所以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註。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也表示,前海人壽和壹致行動人相對激進的舉牌背後風險不容忽視,即高負債成本的萬能險聚集資金,資產與負債錯配的問題,造成資金流動性風險。保監會強調“保監姓監”,所以以防風險作為第壹要務,體現了監管“嚴”字當頭。

不過,王國軍強調:“監管部門對前海人壽這次頂格處罰,並不代表保險資金今後就不能做股權投資了。因為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規定是分類監管,控制類、戰略類、財務類,並沒有完全禁止對上市公司舉牌,但舉牌今後會更加規範。險企先上報保監會,批準後再舉牌,而且應該是上市公司和保險公司友好協商下的舉牌。”

朱俊生也表示,市場不要把個例跟保險資金正常的股權投資和資金運用聯系,認為股權投資會逐步受到限制。事實上,資本市場也壹直倡導培育機構投資者,保險機構資金量大、期限長,是資本市場非常成熟的投資者,保險資金股權投資的市場化方向不變。

但是此次頂格處罰對行業的警示和威懾作用不言而喻。朱俊生的觀點認為,除了保險資金運用和股權投資需要謹慎、合規外,保險機構也需要堅持對負債結構做很大的調整。“前海人壽被罰的背後,牽出來的是萬能險異化。萬能險這個本身兼具保障、理財功能的產品,卻被部分險企異化為期限短、保障成本低的吸金利器,風險也隨之而來。所以,建議險企要緊跟政策要求,在負債端積極調整,彰顯出保險業保障的本質。”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保監罰〔2017〕13號)

當事人: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人壽)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臨海路59號招商海運中心9樓909-918房

法定代表人:姚振華

當事人:姚振華

身份證號:44052419700215XXXX

職務:時任前海人壽董事長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福蓮花園

當事人:李明

身份證號:12010319720130XXXX

職務:時任前海人壽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

住址:天津市河西區大沽南路

當事人:遊海

身份證號:51010219701114XXXX

職務:時任前海人壽資產管理中心總監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香木林路

當事人:程靖剛

身份證號:41032419810916XXXX

職務:時任前海人壽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蛇口望海路

當事人:李濟偉

身份證號:34212919741115XXXX

職務:時任前海人壽資產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當事人:黃皓

身份證號:51340119820922XXXX

職務:時任前海人壽資產管理中心權益投資部副總經理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紫竹七路

當事人:孫磊

身份證號:21072419800426XXXX

職務:時任前海人壽資產管理中心副總監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安托山九路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前海人壽涉嫌違法壹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前海人壽、姚振華、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提出了陳述申辯,我會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前海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具體如下:

壹、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

前海人壽在就2015年11月增資活動提交的相關報告中,作出股東增資資金性質為自有資金等陳述。經查,相關增資資金情況與報告陳述不符。

時任董事長姚振華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的行為

壹是權益類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後投資非藍籌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壽在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後,投資了多支非藍籌股。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產管理中心總監遊海,時任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權益投資部副總經理黃皓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是辦理T+0結構性存款業務。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在某銀行辦理T+0結構性存款業務。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產管理中心總監遊海,時任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李濟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三是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不符合監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以間接投資股權方式,認購深圳某產業基金企業(有限合夥)等多只基金份額,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註冊資本、管理資產等方面,未達到我會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要求。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產管理中心總監遊海,時任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副總監孫磊,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四是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資質情況。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向我會提交的相關產業基金、股權投資基金項目材料報告,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資質情況。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產管理中心總監遊海,時任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副總監孫磊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五是部分項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擔保。前海人壽投資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項目、某度假酒店項目等項目,項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壽股東進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規定提供擔保。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產管理中心總監遊海,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副總監孫磊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違法行為有相關事實確認書、公司報告、銀行流水記錄、相關人員調查筆錄及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前海人壽、姚振華、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提出了陳述申辯。前海人壽及姚振華提出向我會提交相關資料的行為屬於“重大遺漏”,姚振華對該行為負有領導責任,非直接責任,該行為並非情節嚴重,請求減輕處罰,且撤銷任職資格和行業禁入並用屬於重復處罰等申辯意見。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均提出,其主觀上不存在違法違規的故意,請求免予處罰。

我會經復核認為:前海人壽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事實清楚,情節嚴重,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姚振華給予撤銷任職資格和行業禁入處罰,符合《保險法》第壹百七十壹條、壹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且相關責任人沒有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情形。

綜上,我會對前海人壽、姚振華、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壹、前海人壽向我會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該法第壹百七十條,對前海人壽罰款50萬元;根據該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壹百七十七條,給予姚振華撤銷任職資格並禁止進入保險業10年的處罰。

二、前海人壽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壹百零六條及《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根據《保險法》第壹百六十四條,對前海人壽罰款3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壹百七十壹條,對李明警告並罰款8萬元,對遊海警告並罰款8萬元,對程靖剛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李濟偉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黃皓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孫磊警告並罰款10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壹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7年2月24日